討論串關於大陸所得稅與年終獎金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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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外行問題請教大家:. 若規定一年兩次來回. 但事實上很多公司給臺幹一年四次以上. 那麼,多出來的兩次以上,公司如果以差旅費來認列為費用,不就還是可以報銷麼?. 變成:對公司來說,無論算探親費或差旅費,都是公司實際支出的費用. 對員工來說,如果全算探親費,前兩次探親費不征,剩下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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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規定 也是之前在處理台幹機票的時候遇到的問題. 如同之前版友提到的 探親費用可以不計所得稅. 原先的法令沒有限制次數. 後來用行政命令規定了一個次數--> 2次. 以下是文件內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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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兒無聊,也來參加一下學理討論吧,補充一點吧。. 對于稅務方面的東西,我還是很大程度上的門外漢。。. 說的不對的地方,請各位前輩指教。. 對于外籍納稅人性質及納稅義務的確定:.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148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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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宅爸,這個40%的規定是基于?謝謝。. 補充一下宅爸說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依據:. 請參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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