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大陸所得稅與年終獎金稅務處理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時間16年前 (2009/10/15 18:4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6/11 (看更多)
有個外行問題請教大家:
若規定一年兩次來回
但事實上很多公司給臺幹一年四次以上
那麼,多出來的兩次以上,公司如果以差旅費來認列為費用,不就還是可以報銷麼?
變成:對公司來說,無論算探親費或差旅費,都是公司實際支出的費用
對員工來說,如果全算探親費,前兩次探親費不征,剩下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算兩次探親費,第三次以后算差旅費,就都不用征
如果全算差旅費,全部都不用征
探親費和一般出差的差旅費,基本都以機票之類為憑證
那公司就乾脆全部認列為一般差旅費,不就得了么?
那,公司幹嘛還要去認定什么探親費呢?
謝謝
※ 引述《mikaly (悠遊在城市的海洋中)》之銘言:
: 補充一個規定 也是之前在處理台幹機票的時候遇到的問題
: 如同之前版友提到的 探親費用可以不計所得稅
: 原先的法令沒有限制次數
: 後來用行政命令規定了一個次數--> 2次
: 以下是文件內文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
: 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個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影本),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
: 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但在執行中
: ,對如何掌握“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不部分”,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現
: 對此統一規定如下:
: 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
: 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於此前發生且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探親費也應按本
: 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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