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為什麼只吐不嚼應該要罰?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時間20年前 (2004/04/29 01:0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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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nnywang (GridBagLayout!!!!!!!!!!)》之銘言: : ※ 引述《DonaldDuck (心平氣和)》之銘言: : : 但是嚼食口香糖可以之後用衛生紙包裝起來阿 : 這算是比例原則 : 假設嚼口香糖的人中有 90% 會自己包起來丟掉 : 有 10% 會亂丟 : 為了這 10%, 只好犧牲那 90% 的權利 : 現實就是這樣... : 反正那90%的人可以等下車後再吃, 權利也沒損失多大 : 避免了10%的人的問題, 使得其他不吃口香糖的人有更大的利益 : --- : 很多板禁止注音文也是同樣原因 : 90%的注音文使用者注音文可以讓人看的懂 : 10%的注音文使用者一個字要花三秒解讀.. : 為了防堵那10%..只好把100%都禁止 (驚!)不是這樣的吧..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總覺得你上面講的跟法律上比例原則...不大像... 先貼一下什麼是比例原則好了... 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 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 比例原則:「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 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狹義之比例原則 」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 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 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 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 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 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 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 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所以說,在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應用,比較不是像你說的那樣,反而多半是用 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免受到政府公權力的侵害。因為人民在法令制定與過程當中, 並沒太多與之對抗的籌碼。   有我們熟悉的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憲法列舉的各種自由與權利,除"為防止妨 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可以 法律限制之,其實也可以說是比例原則之體現。(為什麼說熟悉呢?從國中公民到大 一憲法都在念....只是常常唸的很馬虎....)   如果我們以比例原則來看這條規定,要看的是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符?是否有其 他的手段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是否因為其目的讓人民權利受到損害?此損害是否 會超過目的帶來的利益?   照我的見解的話,我會覺得這是一條違反比例原則的法令。保持車廂整潔有很 多方法,是否一定要用損害人民自由的手段。而嚼食口香糖之類的,也不足以損害 公共安全,無造成緊急危難之虞。禁止嚼食口香糖或喝水,也不足以直接造成車廂 髒亂。它是假設吃口香糖會亂吐、喝水會打翻,但如同前面提到,可能只有百分之 十的人亂吐,如果因為這百分之十的可能性,而限制其他人正當的自由,反而是違 反比例原則,更何況從吐口香糖到妨害環境衛生,到造成實質上的公共損失,還一 大段的距離。   這於前面有人提到的上街帶槍跟注音文是不同的。前提、程度跟結果都不合的 類比是無意義的類比,不是之前網友推文說的”照你的邏輯”。禁止上街帶槍是否 侵犯人權有很大的爭議,至少在美國就引起很大的討論。然而吃口香糖跟帶槍可能 造成的公共損害是全然不同的。帶槍可以說成是有"妨礙他人自由"或造成緊急危難 、危害社會秩序的可能,所以可以用法律規範其自由。但是在捷運吃口香糖呢?如 同大眾捷運法上說,如果造成列車運轉問題等嚴重情況可罰至七千五,這沒話講, 如果因為吃口香糖之類的事情使得列車發生問題的確妨礙了公共利益(雖然好像沒 先例XD),但一般情況下吃口香糖或在車上飲食有什麼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可能? 跟攜帶槍械比起來呢?何以一般輕微的狀況也要罰到一千五?如果它是規定在捷運 上吃東西導致捷運無法運轉妨礙交通才要罰,這還沒話講。   至於注音文,差異更大。最根本的,BBS上版主跟版眾的的關係並不是國家的 公權力執行與人民權利的關係,自然不能以比例原則來類比,前提上不同。至於 接下去的,就好像不須在延伸討論了。 (這好像比較適合貼在捷運版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3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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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是念法律的..錯的很有可能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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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牽扯到法律術語還是由專攻法律的人來解說會比較清楚, 只是在公共事務的討論之中, 也不只有法律的層面~ 專攻法律的人也未必就是最適合的意見~ ^_^~ ※ 編輯: wuliaude 來自: 218.184.96.234 (04/28 19:09)
文章代碼(AID): #10Z-F6xu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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