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6千萬張信用卡個資1年內要告知 金融業頭大

看板creditcard (信用卡)作者 (德州家康)時間14年前 (2012/04/13 19: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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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023399.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2.04.12 09:49 pm 個資法在施行前,已蒐集完成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 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這項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對業 界衝突甚大,其中,金融證券業,因有龐大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被視為「不可能 完成的任務」。 有鑑於此,受告知波及的保險業界,已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得免為告知,是 以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聯絡方式,排除在告知之列。 至於大眾傳播業部分,因工作屬性經常涉有蒐集個人資料,成為違反個資法的高風險事業 ,新法特別在第53條有關得免為告知部分,規定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 資料,得免為告知。 新法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衝突最大的莫過於金融證券業。舉例來說,目前全國信用 卡發行逾3千萬張,還有眾多的保險單,申請書上除申請人資料外還有其他聯絡人,業者 依法都要在1年內逐一告知當事人,是如何擁有他們的個資,除持卡人本人再加上聯絡人 ,光是信用卡要完成告知的人數,至少要超過6千萬人。 有關個資法第54條1年內完成告知部分,在過渡期間,法務部考量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之 處,建議修正為「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換言之,即要使用之前才告知, 較符合經濟實益。 註: 《個資法》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 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個資法》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 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 第九條規定論處。 【2012/04/1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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