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家要告我誣告

看板e-seller (網路賣家)作者 (昉)時間16年前 (2010/01/22 10:4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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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露天拍賣不是公務員(這邊是指警察機關或監察院) 所以給人負評與誣告無關 =========== 感覺版友都把重點放在指責原PO 沒回答到他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2.243

01/22 13:46, , 1F
誣告是一定不成 不過推文想讓賣家知道他自己也有錯
01/22 13:46, 1F
文章代碼(AID): #1BMH8y3n (e-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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