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簽約
在幼稚園工作想必大家都有聽過簽約這件事情
通常簽約都是簽一年約....
但是 怎麼樣的情形算是合法的約呢?
是否要三人以上公開簽?
若條例中有寫到
1.甲方(資方)評估乙方(勞方)於約期內為不適應得提前解約,
且乙方不得有異議,不得要求賠償金或資遣費或任何形式之賠償
2.乙方不得於合約未滿提前解約,違者賠償十日之薪資
請問這樣的合約算是合法嗎? (若是只有在兩人的前提下簽約,
直接拿給員工,待員工簽好回收) 簽下去有效嗎?
還有關於簽約應該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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