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台北教專第26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引述《winnfred (零)》之銘言:
: ※ 引述《asterion (只能祈求老天爺眷顧我..)》之銘言:
: : 26( A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含括的範圍包社區互助式
: : (B)幼兒園人數100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 : (C)為確保食品可口,幼兒園的廚工可以特約方式聘用兼任人員
: : (D)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的服務機構,分別為托兒所和幼園
: : 為什麼B不行呢?法規內寫61-200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這樣B錯在哪?
: : A不是在離島、偏鄉、原住民地區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用,有疑惑!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 雖然我一開始也百思不得其解,但後來想到以下的內容,終於理解為何不能選B了....
: 教育部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預告訂定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中
: 第十條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基於工作需要,與專業之醫療機構簽
: 訂,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特定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與專業之醫療機
: 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之任職模式。
: 說明
: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以:「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 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又同法第十
: 三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是以,各幼兒園
: 以特約或兼任方式設置護理人員時,並非與個別護理人員單獨簽訂契約,係與專業
: 之醫療機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服務。
其實這題我覺得,應該單純就是錯在"特約方式兼任"
因為特約就是特約
兼任就是兼任
而特約方式兼任→法規中完全沒有這東西
而且法規是很死的東西
民眾遇到法規有問題的地方,如果連該法規的"細則"都沒有說明到的話
通常就會有大法官解釋這類的東西跑出來
以上是我覺得啦~~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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