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台北教專第26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CARRIE)時間13年前 (2012/06/21 16:3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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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nfred (零)》之銘言: : ※ 引述《asterion (只能祈求老天爺眷顧我..)》之銘言: : : 26( A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含括的範圍包社區互助式 : : (B)幼兒園人數100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 : (C)為確保食品可口,幼兒園的廚工可以特約方式聘用兼任人員 : : (D)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的服務機構,分別為托兒所和幼園 : : 為什麼B不行呢?法規內寫61-200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這樣B錯在哪? : : A不是在離島、偏鄉、原住民地區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用,有疑惑!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 雖然我一開始也百思不得其解,但後來想到以下的內容,終於理解為何不能選B了.... : 教育部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預告訂定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中 : 第十條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基於工作需要,與專業之醫療機構簽 : 訂,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特定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與專業之醫療機 : 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之任職模式。 : 說明 :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以:「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 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又同法第十 : 三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是以,各幼兒園 : 以特約或兼任方式設置護理人員時,並非與個別護理人員單獨簽訂契約,係與專業 : 之醫療機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服務。 其實這題我覺得,應該單純就是錯在"特約方式兼任" 因為特約就是特約 兼任就是兼任 而特約方式兼任→法規中完全沒有這東西 而且法規是很死的東西 民眾遇到法規有問題的地方,如果連該法規的"細則"都沒有說明到的話 通常就會有大法官解釋這類的東西跑出來 以上是我覺得啦~~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42.206

06/21 17:52, , 1F
同意~ 我也是這樣判斷
06/21 17:52, 1F

06/26 22:42, , 2F
謝啦..^^
06/26 22:42, 2F
文章代碼(AID): #1FujklpA (gard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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