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趕惡鄰 厝邊齊來開會投票已回收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7.08 02:41 am
惡鄰太超過、成了社區公敵,如何趕走他?法官指出,只要社區住戶聯手、意見一致,就
有機會趕走「壞厝邊」。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指出,強制遷離是針對個人「不及於親人」,判決確定後如果還是不
搬,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有親人同住、房子又是自己的,只要「鬧事的」遷走即可,
親人不必搬。
如果惡鄰是獨居,即使判決強制遷離,房屋所有權還是他的,只是「不准他住在社區」,
他可以出售、出租、給親人住或放著變空屋。
生活瑣事可能造成鄰居的困擾,如在公有地蓋違建、在家中堆危險物品、把樓梯間當資源
回收場、堆廚餘等,如果是經常性、習慣性,鬧到社區不得安寧、妨害公共衛生,甚至危
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時,都可能面臨被「趕出去」的處境。
徐培元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對付「惡鄰」條款,對於違反社區規約情節重大者,賦
予住戶將惡鄰居掃地出門的權利,惡鄰經管委會規勸,三個月後仍未改善,可由社區住戶
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三分之二出席(社區規約可自訂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社區可自訂三分之二)住戶同意,管委會就可依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區分所有權人
何謂「區分所有權人」?簡單說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因為社區大樓有上百、數百住戶
,土地是大家共同持分,擁有建築物所有權(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就是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中所謂的區分所有權人。(記者呂開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10674.shtml#ixzz2019DoxQO
以後有惡鄰居,可以用法律叫他滾了。
尤其是家裡有神壇、有跳陣頭的小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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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大的毒瘤就是國民黨。別否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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