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違建的補償金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2/05/29 21:3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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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得到的是台北市的規定吧 新北市目前尚未有明文規範 依據台北市政府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其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事業計畫時得先以「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自治條例」標準認列 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其補償標準為第七條 (一)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既存違章建築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單層拆除面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 方公尺之部分及第四層樓以上之拆除面積,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五 十計算。 惟須注意的是,此僅適用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章建築 之後的違建並無適用此一補償之餘地 依同條例第4條之規定 除五十二年以前經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章建築外,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證明,主管機關並應派員協助查明之: 一 戶籍設籍或門牌編釘證明。 二 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三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四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引述《Half (Out of Time)》之銘言: : 我家在三重,日前有建設公司來說要都更,已經開完第一次會 : 目前進度是:要來談違建補償金的部分,由於我們這帶都是4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 : 所以全部都有增建,陽台,頂加等等... : 他打來說一坪5k,然後要約我們談,我上網查過,行情應該有2萬以上!? : 下次談的時候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嗎? : 位置在溪尾街附近,應該談多少補償金才比較接近市場行情 : 有沒有專業人士可以提供些意見的,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8.142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8.142 (05/29 21:37)

05/29 22:35, , 1F
等等 77年八月以前的違建才能適用這條喔
05/29 22:35, 1F
新北市對違章建築沒有補償,只有救濟金及人口遷移費 但這並不等同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41 條的舊違章建築之定義 而同樣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所規定的舊違建之認定基準時點亦與臺北市 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認定的基準時點不一致 所以並不是緩拆就一定可以獲得補償的 =========================================================== 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舊違章建築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七年總清查有案或經依法補行 建卡列管之違章建築而言。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第 四 條 前條所稱合法建築物,係指下列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三、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四、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 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五、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及 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北區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建造者。 第 十二 條 拆除其他建築物,不發給補償費。但得依下列規定發給救濟金: 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建造完成者:合法建築物補償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止建造完成者:合法 建築物補償費之百分之三十。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後建造完成之其他建築物一律不發給救濟 金,並應即報即拆。 應拆除之建築物因天災損毀,經政府補助復建者,應依相關規定補償及救濟。 全部拆除其他建築物,得準用第六條規定發給房屋補助費。 前項所定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協議價購會議六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連續三年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第 十三 條 公共工程用地內應拆除之其他建築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期限內自動搬遷者,得比照合法建築物之現住戶,發給人口遷移費。 前項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並得依下列規定發給建築物所有權人自動搬遷獎勵金: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其他建築物:救濟金之百分之三十。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建築物:救濟金之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座談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六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連續三年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8.142 (05/29 23:02)

05/29 23:15, , 2F
底色 看的眼睛 不舒服
05/29 23:15, 2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8.142 (05/29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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