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先售,奢侈稅期過後再售房屋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現在買屋必out)時間14年前 (2012/06/12 05:5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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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未增修前 房屋和土地是可以分開移轉 但新增修後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如果你這間房屋目前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 與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 就不受第四條的約束 但如果目前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同一人 就不能單獨分開移轉登記 ※ 引述《daphnekang (戴芬妮)》之銘言: : 想單純討論一下.. : 若是土地先售,繳15%的土地奢侈稅.. : 然後..奢侈稅期過後再售房屋(給同個買方)... : 這除了有賣方到時候變卦,不願意出售房子的風險外.. : 還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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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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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的移轉或調整 如法定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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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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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股票大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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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第799條第5項也有如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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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rcaUDv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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