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關於斡旋契約書的問題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嘸通乎人看袂起)時間13年前 (2012/10/16 00:26),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原本只知道 當賣方簽訂接受要約條件出售後,買方違約不買,斡旋金會被沒收。 這一條規則 今天看到仲介給的斡旋契約書上,還有另外兩條 1.於簽認出售後,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買賣契約無效或解除者(含與賣方合意解除 契約),不論有無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仍應支付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費給受託人 2.如無故拒絕簽約,買方除支付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費給受託人外,應負擔契約不履行 之責任。 第一次買房,不知以上兩點合不合理?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26.249

10/16 00:30, , 1F
斡旋本來就該有效力
10/16 00:30, 1F

10/16 04:51, , 2F
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只要你不是惡意去拒絕簽約基本上不
10/16 04:51, 2F

10/16 04:51, , 3F
太會被人家罰這筆錢
10/16 04:51, 3F

10/21 16:34, , 4F
加上這兩條,您就直接下要約好了
10/21 16:34, 4F
文章代碼(AID): #1GV3aiCd (home-sale)
文章代碼(AID): #1GV3aiCd (home-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