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一般約過底價能不賣嗎?
合約跟法來說
一般約 跟廢物沒兩樣
他簡單說只是應付政府機管檢查
說穿了他只是帶看同意書跟同意做廣告
有拉!有他一定的保護仲介效用
至少合約期限內,拿KEY帶客人進去看屋,不會被告私闖民宅
還有可以用來嚇嚇屋主跟堵屋主的嘴
不然說真的.....
一般約只要他不要在斡旋或要約書上簽名同意售出
你拿他沒皮條
不然說真的
一般約簽給10間賣
我家3口人 去跟不同仲介下斡旋
直接下達底價
那房子要賣給誰???
沒買到的求償???
那這就可以來當詐騙集團了
坑殺屋主
再來就是專任約
理論上專任約,只要達底就非賣不可
可是實務上現在契約為了避免糾紛
很多都多一條是否代為轉訂
也就是說要不要給屋主簽名(這樣跟一般約有何不同)
認真說有拉...
那是保障仲介的仲介費
可以求償仲介費ˇ
可是真實現實來說
都是鼻子摸摸
先嚇嚇逼逼
還是沒辦法就想辦法搓湯圓
仲介就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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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底價部分爭議
其實簽底價仲介根本是自找麻煩
等這被雙方其中一邊告
有簽底價就代表他是合約的一部分,也是必須要揭露告資買方的部分
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寫出來
可是呢???
對於屋主來說這是保密的東西
你不揭露買家可以告你
你揭露屋主可以告你
實際操做面
底價那張
都是簽了不入電腦系統
然後另外找倉庫藏起來
遇到稽查
沒這東西
到了成交簽約再重新寫一張當天日期
然後原本的就把它作廢銷毀調
※ 引述《a187 (A187)》之銘言:
: 我知到專任約到底價斡旋就轉訂金
: 不賣就要罰訂金的金額
: 那一般約如果到底價能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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