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寓走廊防火門上鎖阻止非該層住戶進入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dracula83183 (dracula)時間3周前 (2025/02/11 19:17)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幫你問AI了。
根據台灣法律,該住戶的行為可能違反以下幾項條文:
###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16條**(共同部分的管理):
- 公寓大廈的共同部分,包括走廊、樓梯、出入口等,應該由所有住戶共同管理。
住戶不得擅自改動、封鎖或變更公共部分的使用狀況,這樣的行為會影響其他住戶的使用
權利。
- **第27條**(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 如果住戶擅自加裝門鎖或封鎖公共部分,管理委員會有責任依照規範進行處理,
保障住戶的合法權益。
- **第44條**(違反管理規定的處罰):
- 若住戶違反管理規範,可能會面臨罰款處罰,根據具體情況,管理委員會可向住
戶發出通知,要求立即修正。
### 2. **《消防法》**
- **第19條**(防火設備的維護):
- 防火門及相關安全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狀況,不能私自封閉或加鎖。這樣的行為會
影響火災發生時的疏散通道,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
- **第26條**(禁止封閉或阻擋防火設施):
- 設施如防火門、樓梯等在緊急情況下至關重要。擅自加鎖防火門或封閉出口,會
被視為違反消防法,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或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 3. **《刑法》**
- **第271條**(妨害公共安全罪):
- 若此行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尤其是阻礙其他住戶的逃生或妨礙他人進出公共區
域,該住戶可能會依此條文被追究刑事責任。
- **第276條**(強制罪):
- 若該住戶的行為強行鎖住門扇,阻止他人正常進出,並以此方式對他人施加限制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 4. **《民法》**
- **第184條**(不當得利):
- 若該住戶的行為不當佔用了他人應有的使用權,可能會構成不當得利,導致其他
住戶因此受到損失,應進行賠償。
### 5. **《物權法》**
- **第99條**(共用部分的管理):
- 物業管理應依照共用部分的權利進行管理。若某住戶私自改動、封鎖共用部分,
則可能違反物權法規定,對其他住戶造成侵害。
---
綜上所述,這名住戶的行為可能觸犯上述法律條文,特別是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範、消防法
、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如果該行為對其他住戶造成實質影響,其他住戶可向管理委員會
、物業公司或司法機構反映,要求處理該行為並維護自身權益。
※ 引述《freeman371 (自由人371)》之銘言:
: 我們這一棟公寓的某一層樓住戶
: 因為擁有整層樓住戶單位的所有權
: 而自認為該層共同走廊部分(公設)也屬於其所屬之專有部分
: 並擅自將該層樓共同走廊所有連接樓梯間出入口的門扇及防火門加裝門鎖並上鎖
: 使其他層樓的住戶完全無法進入該樓層走廊
: 請問這名住戶是否違法或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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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1:18,
2周前
, 1F
02/11 21: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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