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賣方擺爛
原本應該是快快樂樂的等交屋的期間,遇到了破事
當初最後談價的條件有包含了一組沙發
屋主在簽約前的幾天換了一組,當時只有提供照片,不是當初我去看屋時的沙發
屋主有提到沙發購買時約4~5萬,我也認為到交屋也不會被使用太久
因此最後雙方都接受保留沙發,也有寫在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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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我方仲介轉達:
屋主說沙發被親戚小孩踩壞,所以他們丟了
我:
那就返還沙發原價,我要看當初購買的證明
這裡覺得很無言,屋主沒有問過我,就直接把沙發丟掉,也沒有拍照
但去細問這種事對事情也沒幫助,丟了就丟了,錢有拿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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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我方仲介轉達:
屋主說找不到購買證明,屋主提到說當初只買1萬多,屋主想要買1萬多的沙發放進去
我:
不用講這麼多,購買證明拿出來再談,不准給我買新的沙發
我以為我活在史前時代,現在買個飲料都有紀錄,你就算是領錢也都會有提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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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我方仲介轉達:
屋主還是找不到購買證明,希望我提個價錢,並開始跟我談折舊
我:
當初既然談4-5萬,那我就算5萬,你要折舊,我就打9折,你用4萬5去談
這次談到折舊時我就更不爽,你沒去處理好,現在就想來我這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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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我方仲介轉達:
依然提不出證據,只願意出1萬5賠償,這次還說到當初談價格時,沒有說沙發值4-5萬
當初談價的時候也是房仲轉達沙發價錢的,所以不管我方還是對方的房仲都有聽到這個價
錢,這點在這次電話中房仲有確認
因此這次一樣是老樣子,還是請對方提出購買證明
我不管在契約上、金錢上和時間上都沒壓力
要說唯一對我不利的就當初合約上沒有寫明沙發型號
但到底誰會寫? 難道前屋主要留下的東西都要寫下型號?
道理我都懂,但就是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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