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人發現一樓的違建根本沒人敢動嗎?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推 littlefalcon: 不是原本不是違建,是當初沒好處沒遠見不想用力打 02/15 13:38
: → littlefalcon: ,民代又能拿預算施壓關說,弄到現在變成法不責眾 02/15 13:38
這個之前講過很多次
台灣違建之所以難處理, 是因為台灣很多建築法規是到40年前才定型
甚至1990年代都還有很多適用舊法規的建照
這些原本不是違建的建築, 有些在新法規實施之後, 變成違建
這是為什麼政府不得不加以分期處理
以下改寫舊文
==
違法也要先有法啊...
台灣最早適用的建築法規, 是民國33年的建築法, 適用的區域只有市跟省會
到民國60年修法, 把適用地區改成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而台灣各縣市都市計劃, 是從民國50年代之後, 分區逐步實施
一直到民國80年代, 大部分地區才都納入都市計畫
也就是說, 在建築法修法前, 乃至於都市計畫逐步實施接端
有一堆本來不適用建築法的區域, 被納入建築法管理
而這些地方原本就存在的建築, 有可能因為適用法規改變, 因而無法取得建照
這些建築法生效以前就存在的違建, 稱為舊有違建, 基本是不能處理的
再來, 雖然實施了都市計畫, 適用建築法
但甚麼建築需要建照, 甚麼建築不用?
沒有定義, 民眾怎麼知道我今天蓋一個棚子到底需不需要申請建照?
到底長怎樣的棚子才需要申請建照?
所以得有違建認定標準, 有認定標準之後, 才能指出哪些建築是違建
實施都市計畫之後到違建認定標準制定, 中間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
簡單的說, 舊有違建是本來並不違法, 是因為實施新建築法才違法的
而既存違建是原本沒有認定標準
所以無法認定是否為違建, 標準制定之後才正式成為違建的
所以各縣市對於這兩種違建基本上不處理
甚至如果無故拆除, 政府還得補償
以台北市來講
民國100年以前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是把舊有違建的日期設定在台北市升格直轄市的民國52年
既存違建的認定則是民國53年到民國84年
民國84年以後為新違建
民國100年修法之後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舊有違建改稱舊有房屋
定義為民國34年以前及台北市升格後才納入的五個區實施都市計畫前的建築
既存違建跟新違建的認定標準不變
不過這中間就出現漏洞
不符合舊有房屋定義, 興建日期又早於民國53年, 是屬於哪一種呢?
除了建築法跟違建認定標準之外, 還有一種情況
台灣在早期是採建蔽管制, 民國72年之後各地方才開始陸續制定容積率
建蔽管制時代, 高度未達限高的建築, 其實頂樓都能夠加蓋, 並申請補照
但實施容積率之後, 很多建築受限容積, 頂加無法補照
這些頂加, 原本是可以補照的程序違建, 是因為政府制度改變, 才成為實質違建
這也是頂加難以處理的原因
--
在都市裡, 這是許多人的共同經驗, 住在隔壁的鄰居是誰, 什麼時候
搬來, 什麼時候搬走, 新鄰居又是誰, 從來沒搞清楚過。
但也許, 這個鄰居, 就是命中註定和你相愛的人, 你們不停的錯過,
只是因為你們其中一個總是向左走, 而另一個, 總是向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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