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公布6個月後施行
立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公布6個月後施行
2026.07.28
中央社
媒體上不時出現家人間為爭取兄弟姊妹特留分,因此對簿公堂等情形。為符合現代家庭生
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等,在朝野無異議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223條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關於繼承人的特留分,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
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1/3。 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提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的20個
民法修法版本,朝野立委均同意條文保留送協商,初審通過,但也要求法務部針對配套措
施,盡速提出修法版本,保障民眾權益。
法務部6月2日預告民法修正草案,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也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
,包括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適用期限等,期盼達成尊重
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並更
臻完善。
此外,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等人也提出民法修法版本,內容與法務部預告的民法修正草案內
容雷同。
本案經朝野立委討論下,朝野黨團24日達成共識,決定在28日的立法院會處理,並且廣泛
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發言,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
立法院會今天開會,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但針對民
法第1149、1165與增訂民法第1173條之1、2修法部分,則是不予修正或不予增訂。處理時
,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關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部分,民進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明定今天修正的民法第1223條,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2
項規定。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連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728700736-430103
心得
炒了半天終於通過了
有些人認同
畢竟兄弟姊妹長大以後聯繫比較少
但是也有些人覺得應該要有配套
有關特殊貢獻的部分
大家覺得呢
其他報紙的報導,也附給大家:
https://i.mopix.cc/ueSXgN.jpg


過去單身者過世後,即使生前立了遺囑,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摯
友或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遺產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修法後單身族只
要立好合法遺囑,即可將完整遺產留給特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頂客族(夫妻無子女):
過去當頂客族夫妻其中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並不能獨得遺產,必須與過世一方的手足「共
同繼承」。修法後全面解套,夫妻雙方只要各自先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生存配偶完全繼
承」,便能完全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保障,不再受手足分產牽制。
法律繼承順位並未改變:
修法僅刪除旁系血親之「特留分」,但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順位」並未改變。也就
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立遺囑」就過世,且無子女、父母已過世,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依
舊是法定繼承人。民法修正後,立遺囑的必要性不減反增,若沒有遺囑,兄弟姊妹的應繼
分會遠比特留分還多。
台灣遺囑協會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九大重點:
1、修法只影響特定繼承情形,非人人適用
新法僅在被繼承人為單身族及頂客族,且父母已過世時才有適用,因為此時兄弟姊妹才會
成為法定繼承人。對於社會上多數有配偶、有子女的人不會影響其繼承。
2、沒有遺囑,仍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特留分廢除不等於「兄弟姊妹自動喪失繼承權」。若被繼承人身故時未留下有效遺囑,兄
弟姊妹(或祖父母)仍是法定繼承人,這次修法只是拿掉了法律強制保留給兄弟姊妹的下
限,不會自動改變分配結果。
3、舊遺囑內容建議重新檢視
過去許多人立遺囑時,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爭議,會在遺囑中保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
。修法後,建議民眾檢視既有遺囑,必要時可重新訂立或以遺囑補充。
4、新舊法適用的時間點問題
此次修法對於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原則上並無溯及效力,仍應依繼承開始時之舊法認定兄弟
姊妹之特留分。惟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之調解或訴訟案件,其新舊法適用問題,建議實際
個案發生時諮詢律師,依修法之施行細則或過渡條款確認。
5、遺囑形式要件仍是有效與否的關鍵
特留分限制放寬後,雖然被繼承人有更大的分配自由,但前提須建立在「遺囑有效」的前
提上。因此民眾在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遺囑形式不能有瑕疵,否則遺囑等於沒有預立
遺囑。
6、同居伴侶、繼親家庭仍非法定繼承人
修法讓「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變得容易,但同居伴侶、繼子女等非婚姻/血緣關係者依
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仍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才能取得遺產。
7、生前贈與與保險規劃可一併檢視
修法後遺囑分配彈性提高,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贈與安排是否與遺囑內容
互相配合,避免各項財產規劃彼此矛盾或重複規範。
8、家族溝通仍是預防爭議的根本
法律鬆綁只是拿掉強制性下限,並不會消除家庭成員間對財產分配的情感期待。建議在立
遺囑前,視情況與家人適度溝通分配理由,降低身故後產生誤解或糾紛的可能性。
9、及早規劃,勿等身故後才處理
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一旦罹患失智症或喪失
意思能力,即無法再立遺囑或變更內容。修法後的自主空間再大,也需要及早規劃才能真
正發揮效用。
https://i.mopix.cc/61gvR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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