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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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ufktl (黑白郎君)時間13年前 (2013/03/06 15: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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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那大廳是有獨立的產權的,. 因為它有另外一個建號,. 而且建物權狀上明白表示用途為辦公室。. 這應該就是你所謂的有獨立產權的車位了吧?. 如此一來,依你所見,這車位是可以單獨外賣的,對吧?. 但這又與a大的論述南轅北轍了,奇怪呀!!. 真相就逕是甚麼呢?(茶).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3/03/06 13: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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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乃包含以下二種情況:. 1.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2.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一種是沒有獨立的產權的,必須跟隨著專有部分一起移轉,第二種則有獨
(還有39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madeusli (阿瑪迪斯)時間13年前 (2013/03/06 13: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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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2項及民法799條5項就已經把它綁死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2項是這樣講的:「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 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民法第799條5項則是:「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
(還有944個字)

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ufktl (黑白郎君)時間13年前 (2013/03/06 10: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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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講的一樣,. 建商就是把大廳當坐主建物(登記用途是辦公室). 再把所有的車位綁在這主建物上,. 所以每個車位持有人都有了一張獨立建物權狀。. 但我不太理解你所謂的"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車位的專有部份不就是持分大廳的部份嗎?. 雖然是數人共同持有,但終究屬於公同共
(還有185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madeusli (阿瑪迪斯)時間13年前 (2013/03/05 17: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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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 這種規定,並無意義。. 法定車位本來就會跟著專有部份跑,所以會擁有法車的人,原則上是貴社區的區權人。. 如果是增設車位或是獎車,如果滿足了可單獨移轉的要件,即便有作出這樣的規定也. 無強制力,不影響買賣契約的效力,而且搞不好它還是有建號(有的還有門牌)的。. 可獨立移轉車位的所有權人是
(還有106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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