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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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乃包含以下二種情況:. 1.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2.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一種是沒有獨立的產權的,必須跟隨著專有部分一起移轉,第二種則有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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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2項及民法799條5項就已經把它綁死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2項是這樣講的:「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 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民法第799條5項則是:「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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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講的一樣,. 建商就是把大廳當坐主建物(登記用途是辦公室). 再把所有的車位綁在這主建物上,. 所以每個車位持有人都有了一張獨立建物權狀。. 但我不太理解你所謂的"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車位的專有部份不就是持分大廳的部份嗎?. 雖然是數人共同持有,但終究屬於公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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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 這種規定,並無意義。. 法定車位本來就會跟著專有部份跑,所以會擁有法車的人,原則上是貴社區的區權人。. 如果是增設車位或是獎車,如果滿足了可單獨移轉的要件,即便有作出這樣的規定也. 無強制力,不影響買賣契約的效力,而且搞不好它還是有建號(有的還有門牌)的。. 可獨立移轉車位的所有權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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