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黑白郎君)時間13年前 (2013/03/06 10:4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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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目前業界比較流行的作法是設一個"主建物",這個主建物通常非常非常小,之後用 : 二工打掉牆面,將門牌移交給管委會保管,所有的車位都會綁在這個主建物下登 : 記(包括法增獎三種車位,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與你講的一樣, 建商就是把大廳當坐主建物(登記用途是辦公室) 再把所有的車位綁在這主建物上, 所以每個車位持有人都有了一張獨立建物權狀。 但我不太理解你所謂的"這種登記方式在先天設計上已經完全杜絕了車位外賣的可 : 能;想持有車位,就一定要有專有部份"? 車位的專有部份不就是持分大廳的部份嗎? 雖然是數人共同持有,但終究屬於公同共有而不是區分所有吧? 且我看了大廈條例第4條2項的規定, 也僅說"專有部份不得...而為移轉"時不能分割共有部份罷了, 但有獨立權狀的車位移轉時,不是連同附掛之主建物一併移轉嗎? 這樣哪還需要隨同房屋才能一起賣呢? 最令我生疑者,是建商把原本屬於公共設施的大廳分割出來, 掛給車位持分,然後再約定為社區住戶共有; 還講明僅購車位者不能夠主張享有社區包括大廳之公設使用權利。 這不擺明車位應該可以單獨外賣? 建商這樣難倒沒有矇騙消費者,收兩次錢還減損消費者權益? (因為能持分的共有建物及土地面積變少了) 奇怪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7.82

03/06 10:54, , 1F
更正:倒數第六段應該是"...約定為社區住戶共用"
03/06 10:54, 1F

03/06 12:21, , 2F
有100%我愛的房子,我賣了賺到了也忘了,就像你對你的情
03/06 12:21, 2F

03/06 12:22, , 3F
人一樣,你當時也很愛,你也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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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2:22, , 4F
PO下面,我PO錯了
03/06 12:22, 4F

06/08 00:42, , 5F
已收錄
06/08 00:42, 5F
文章代碼(AID): #1HDgqhxH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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