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FCA HK,深圳發貨,貨送香港,LC該怎麼做?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維妮*~)時間13年前 (2012/07/19 21:0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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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訂單,貿易條件是FCA HK。開狀地是台灣,押匯地是在香港。 (因為是台灣客戶跟我司新加坡公司簽定買賣) 而我司發貨由深圳發貨,卡車運輸到香港客戶指定地點 客戶開LC,以下問題想請教版上經驗豐富的版友: 1. 貿易條件FCA=賣方於指定地點或地方辦妥輸出通關手續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 運送人接管時,即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須負擔自交貨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本條件中所謂「運送人」係指公路、鐵路、空中、海上、內陸水路運送或複合運送 或安排履行上述各種運送的人。 所以訂單是FCA HK,就是我公司責任完成地點就是香港客戶指定的倉庫,因此未來 客戶要將貨轉運到其他國家,就不是我司責任是嗎? 2. 再者,因為FCA HK,所以LC上的起點是深圳,迄點是香港,這樣的LC描述有誤嗎? 因為銀行要求LC一定要寫起點是深圳或香港,迄點是香港,這點我覺得有點奇怪。 3. 因為深圳到香港的運輸是內陸,因此文件是Invoice & Packing + Cargo receipt, 但我司在香港的押匯人員要求一定要是Invlice & Packing +AWB or BL,且認為此 貿易條件下,我司本來就應該要幫客戶做申請香港出口作業,因此提供AWB or BL 是很"正常"且"正規"的。(我是有點困惑) FCA HK,怎麼文件可以要求AWB or BL?這樣不是很大風險嗎? a.)如果貨送到客戶香港倉,客戶未能在LC有效日或是押匯期限內將貨物輸出口,那 我司不是無法有提單可以做押匯? b.)FCA HK,後續再轉出口是由客戶指定Forwarder,如果他們不願意提供正本的提單 文件給我司,那豈不是也無法押匯收款? c.)如果這樣修改,起迄點是否該改為:起點深圳、迄點:客戶未來輸出口的國家? 因為我一直堅持FCA HK,我司責任與風險地就是香港了,因此"Invoice & Packing + Cargo receipt" 不過香港的押匯同事說她做過很多件都是FCA HK, 且文件都是"Invlice & Packing +AWB or BL"。 可否請有豐富經驗的版友幫我解答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38.226

07/20 09:46, , 1F
別人怎麼做我不清楚,但我司是把FCA HK視為FOB HK來做
07/20 09:46, 1F
文章代碼(AID): #1G20N7L_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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