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自由貿易港區海運進口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mm)時間8年前 (2017/02/21 19:50),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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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司屬於桃園自貿港區內進駐廠商,代理ㄧ間A廠商貨物以海運進口方式進儲,ㄧ直以來C onsignee都是我司,Notify為A廠商,貨物皆能順利領至我司倉庫。 最近國外換了一間船務公司,船務公司告知提單不是這樣作,應該Consignee為A廠商,No tify為我司,反問之前作法是誰規定的,覺得納悶為什麼船務會這樣反問,不是就是船公 司規定的嗎! 請教專業的各位,我司的作業方式應沒錯吧,我該怎麼跟船務公司說比較好,或者是哪邊 有這項作業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38.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tltrade/M.1487677859.A.1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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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受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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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清楚 大陸應該以你作收貨人~因為就海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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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是屬於你的(進入你的電子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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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報單來看的話,我司是買方,那應該就是可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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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說,海關認定收貨為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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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e應為貨主沒錯,收到D/O時,可以請船公司或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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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跟海關申報的時候,把notify改為你們跟A廠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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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即可,這樣你們也可以提到貨了,有些船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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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notify並列,但是海關系統那邊一定可以,以上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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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貨主給切結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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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h2cZ7Y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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