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出口到伊朗,稅則與產證的問題
※ 引述《jhj914 ()》之銘言:
: 最近公司有伊朗的新客人,訂了一批零件,但是有指定稅則,包括產證上的稅則也要一致
: 公司產品的零件有兩個稅則可以通用,以往出伊朗都用沒有管制的稅則,另一個有管制(戰
: 略性高科技產品)要做申請才能出口
: 但是客人指定的稅則是管制的,要求產證也要這個稅則,產證跟著報單申請,那我們就只能
: 用管制的稅則嗎?不能用沒有管制的稅則嗎?
: 請問產證上的稅則要跟報單一致嗎?
按理講,稅則沒有什麼「兩個稅則可以通用」這回事,
一定有一個比較適用的,按規定該歸哪個就哪個,
客人指定的稅則也不一定是對的。
如果明明應該歸有輸出規定S03的稅則,
你卻歸了別的稅則,被查到就會被處分。
伊朗是管制地區,是刑事的,被查到會被移送法辦。
貿易法第27條參考一下: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不確定稅則,或者說貨品分類號列,可以去問國貿局。
至於申請產證的稅則要不要和出口報單一樣,
出口申請產證多半是到進口國要用的吧,而且產地證明我印象通常是出口放行後申請,
和報單一不一樣會很重要嗎?台灣的海關會去看你的產證嗎?
除非是ECFA產證出口報單會填報,但這是去伊朗,不是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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