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開放中國學歷不准考照與現行法律不合 諭馬英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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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開放中國學歷不准考照與現行法律不合 諭馬英九 …
時間: Mon Mar 10 19:56:49 2008
母法是這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三年者,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
情事者,不得應考。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
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研究所畢業資格者,如各該職業管理法規對其執業有特殊限制者,不得應
考。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以及
醫師法(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
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
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
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第 4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
應牙醫師考試。
第 4- 1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
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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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些法律無法防堵台生
所以必須一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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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垮一個國家
就讓那個國家實施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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