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這次台大醫院的火警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哇哈哈)時間17年前 (2008/12/25 18:47),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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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arte (歡迎愛妻抵達倫敦)》之銘言: : ※ 引述《ChienLijen (累…死…了)》之銘言: : : 真是TMD的消基會,救人還要被告,難道醫生自己也要被燒死入忠烈祠 : 這個並不是聖人標準, 只是刑法 "遺棄罪" 的範圍而已. 基於醫療的關係, 醫師對病人 : 存在義務, 但是本案當中病人在火場中受傷, 所以需要司法機關調查實情. : 受到調查不表示必然有錯誤, 大家雖然同情李醫師的處境, 但是也不應該直接認定該案 : 絕無過失. 我相信在 "泥菩薩過江" 的情境之下, 現場的醫療人員很可能不會真的被關, : 但是說不定被判罰金或是緩刑之類的, 這樣的結果就比較不能排除.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4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3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護人員在醫療上屬於專業,但救火並非醫護人員專業, 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是否留滯現場)與(無自救力者死亡結果之發生), 是否構成因果關係,或有討論空間, 即便因果關係有極少機率存在,是否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 恐怕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當然,我們局外人並無法得知醫護人員當時是否仍在現場急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62.67

12/25 19:16, , 1F
感謝回文~ ^^
12/25 19:16, 1F

12/25 20:13, , 2F
這裡的遺棄罪適用於任何陌生人嗎? 那以前見到車禍受傷的人
12/25 20:13, 2F

12/25 20:13, , 3F
不送醫怎麼都沒被判刑?
12/25 20:13, 3F

12/25 20:15, , 4F
所以是否急救結果也是法官自由心證? XD
12/25 20:15, 4F
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遺棄之行為   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 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保護之責任,故遺棄行為應只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 使其無法獲得援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5 20:22, , 5F
293 適用於無特別義務的人, 所以路人也適用. 實務上恐怕少
12/25 20:22, 5F

12/25 20:23, , 6F
見因為沒有把路倒的人送醫而被判刑的 =.=
12/25 20:23, 6F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62.67 (12/25 20:29)

12/25 20:33, , 7F
今天法學資料庫怪怪的,沒法進去挖寶...
12/25 20:33, 7F

12/25 21:54, , 8F
感謝說明~
12/25 21:54, 8F

12/26 06:37, , 9F
其實這些好像不是從法條就可以看出來的,法界自己約定成俗?
12/26 06:37,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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