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官心證似乎有所進步
法官的心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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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性侵女童輕判 法院:未違反女童意願 【8/15 09:12】
〔本報訊〕離譜判決又一例,高雄縣甲仙鄉一名林姓男子,今年2月在圖書館將一
名六歲女童抱上大腿,以手指性侵得逞,女童當時嚇到不知反應,直到被一名婦人
發現才報警逮人。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林嫌,但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林嫌「未
違反女童意願」而與其性交,改以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檢方不服
判決,立即上訴二審。
檢方調查,林嫌2月6日上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附近閒晃,見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
樓梯間獨自玩耍,便靠近誘騙把她抱上大腿,以手伸入女童運動褲內,用手指性侵
得逞。一名婦人目擊過程,氣得大喊喝止並報警。問訊時林嫌堅決否認性侵,而被
害女童則是驚嚇過度、全身顫抖,無法說出被性侵過程。
然今年6月高雄地院審理時,承審法官楊國玉基於證人未看到女童當時有抗拒或哭喊
行為,加上女童姿勢、重心並不穩固,若她有意掙脫,林嫌應無法在未脫去女童運動
褲情況下性侵得逞,因此不能證明林嫌用暴力、恐嚇等方式性侵,認定林嫌是「未違
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性交」,改依刑責較輕的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3年2月,林嫌目
前已遭羈押。
檢方認為,6歲女童的性和身體自主能力並不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怎麼
可能同意性交。因此不服判決,立即上訴二審。
對此判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大罵:「法院這麼認定,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
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怎麼可能?」兒童心智專家則表示,6歲兒童對性行為還
沒有道德、認知上的判斷能力,「既不會有羞恥感,也不太容易因為不舒服而反抗」,
認為「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代替楊國玉表示,承審法官也認為林嫌行徑可惡,但由於檢
方起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若無證據證明女童曾表示不願意,法官依法僅能依「對未滿14歲男女性
交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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