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署立,市立,縣立醫院適用獎勵金辦法...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朝八晚五的K書中心!)時間19年前 (2005/03/14 16:12), 編輯推噓7(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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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1 一 為獎勵公立醫療機構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特訂定「公立 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2 二 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之發給,除教育部所屬大學校院附設醫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縣 (市) 立慢性病防 治所、鄉 (鎮、市、區) 衛生所及各級軍醫院另行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 3 三 獎勵金發給對象以各公立醫療機構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 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各公立醫療機構臨時、額外人員, 得由各公立醫療機構自行衡酌納入。 4 四、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其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 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不得超過年度事業收支 ( 不含事業外收支) 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但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 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 業收支 (不含事業外收支) 總淨餘數百分之九十五,其適用範圍及實 際提撥比例,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後,陳報行政院 核定。 前項年度事業收支 (不含事業外收支) 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藥 品循環基金或醫療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 提撥之折舊費用外,並應扣除各公立醫療機構之各項用人費用。但以 公務機關預算建 (購) 置之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前項各公立醫療機構如因實際需要,其原於公務預算編列之用人費用 ,得採逐年減列方式,每年至少減列百分之十。 5 五 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下解繳各主管機關統籌款專戶,並由各主管 機關自行統籌運用;其實際提撥比例,由各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 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1) 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及營運艱困之 醫療院所醫師之獎勵金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2) 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3) 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 用。 (4) 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5) 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6) 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 之費用。 6 六 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五以下作為各公立醫療機構管理發展費用。但偏 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 予提撥。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如下: (1) 醫事爭議費用。 (2) 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3) 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4) 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各公立醫療機構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及 審核,並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會計程序支應。 7 七 各公立醫療機構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 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 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 定,在不違反本要點原則下,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8 八 獎勵金發給上限,依下列規定: (1) 醫師 (含院長、副院長) 不得超過師 (一) 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 給二項合計數之五倍。 (2) 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9 九 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有關規定。如 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並 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10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會同有關機關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本 要點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追究相 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 800*600 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傳載本網站內容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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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這篇是您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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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這是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下載...我那寫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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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政法規都是行政機關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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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有權利對所有所屬地方機關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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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還要立法院三讀通過,你該不會一點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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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務員領每一毛錢都是要"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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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開說就是要以法律為依據,ok!哀醫學院讀到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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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pa.gov.tw這裡可以查詢到,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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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英文網頁就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頁,請自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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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首頁也可以查詢到衛生法規搜索,,不是我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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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可以寫下這些東西,那我就當大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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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傳載本網站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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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知道對於法律這麼有研究的您該不會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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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面那句話的含意吧??畢竟連醫學院讀到呆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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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看的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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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終於看到,還問我自己寫,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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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頁都是自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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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你可以寫公文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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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第三科,會給你滿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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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話是整篇文章的引文,不是法條本身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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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文章中的引述,,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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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本身本來就是用來引述,你眼睛真的是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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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醫學院念呆,法條無法引述,法官判決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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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法條都看不懂還說我自己寫,再說我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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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你這想法,法官判決書都不用寫法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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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從來不去網頁看法條...還說我自己寫,,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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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發公文給司法院給全國法官違法引述法條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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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會當一個好冷笑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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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你到時候說我誣賴好人..天曉得你是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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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官....畢竟..很多態度都很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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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啦.全世界的人都很呆.就你最聰明囉..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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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羞成辱,我跟侯友宜推薦你......你們兩搭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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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會阿...我只是一直很開心的在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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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DKTnrJ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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