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衛生所跟慢性病防治所適用的獎勵金辦法
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0八二五號函核定
行政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三00三七一0二號函修正核定(修正第四點)
一、 為獎勵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特訂定「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獎勵金之發給,除未開辦醫療門診業務,且無實際醫療門診收入者不適用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獎勵金發給對象以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慢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自行衡酌納入。
四、 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其實際提撥比率,由縣(市)衛生局依實際需要另定之。但發給醫師工作補助款之離島地區衛生所,其提撥總額不得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及由醫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人事費用外,當月應收帳款應以實收數計列。但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未設醫療作業基金之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由縣(市)衛生局統籌依本要點規定發給支援醫療機構支援人員獎勵金。但無支援醫療機構者,其賸餘依一般公務預算程序辦理。
五、 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解繳縣(市)衛生局統籌款專戶,並由縣(市)衛生局統籌運用;其實際提撥比率,由縣(市)衛生局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無發給獎勵金之慢性病防治所或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發給離島地區衛生所醫師之工作補助款。
(三)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四)縣(市)衛生局及所屬醫療機構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訓練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五)縣(市)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新開辦醫療門診,所需藥材週轉金之墊借。
六、 獎勵金之發給,應由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但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如因實際困難無法單獨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時,應由縣(市)衛生局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統籌辦理之。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定,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原則下,由縣(市)衛生局另定之。
七、 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但奉派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無開業醫師執業地區之衛生所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職之醫師不開業獎金或獎勵金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八、 各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醫師應於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選擇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之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不得再發給獎勵金,其賸餘解繳縣(市)衛生局統籌款專戶。但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無開業醫師執業地區服務之衛生所醫師,得同時兼領醫師不開業獎金及獎勵金。
前項離島地區之衛生所醫師得另按月發給工作補助款,其支給對象及補助額度,依附表之規定。
九、 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等有關規定,如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並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十、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會同有關機關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本要點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附表
離島地區衛生所醫師工作補助款支給表(核定本) 單位:新臺幣元
支 給 對 象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額 度 說 明
一級離島包括烈嶼、金城、金寧、金沙、北竿、望安、七美、琉球、綠島及蘭嶼等地區之衛生所醫師 0萬元至八萬元 各離島地區衛生所醫師每人每月工作補助款之實際補助額,由各縣衛生局視該所是否開辦醫療門診、衛生醫療等業務績效及個人行政能力、病歷記載、出勤情形等考評結果及統籌款專戶之運用情形,在核定補助額度內自行決定核發金額。
二級離島地區包括東引、莒光等地區之衛生所醫師 四萬元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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