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療過失 中興醫院、醫師合賠415萬
我認為本案中法官認事用法應無違誤,供參考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此案可見法官凌駕醫療專業的證據
: -------------------------
。此外雖然相關醫學文獻不能證明使用萬古黴素
: 即能確保病患百分之百不會死亡(詳如下述),但就許俊輝
: 之個案而言,既然確實係因乙○○未改用適當抗生素而死亡
: ,因此即已足以證明本件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
法官的意思是說,雖然用抗生素不一定能100趴能救活病人,但是並不排除用了抗生
有相當可能可以救活病患,在民事案件中因果關係本來就不用證明到百分之百,也
就是說原告只要能證明使用抗生素大概有過半存活機會,就算舉證成功,又也有學者
從風險升高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為一個增加風險的行為,就可以認定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醫師未給予抗生素的確是增加病患死亡的風險,因此有因果關係
不論以何種角度,法官似無違誤
: (3)嗣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該第515頁英文文獻完整清晰版本(見本院卷二第212頁)
: ,發現依該文所示,作者亦自陳其研究結果雖不能證明使用
: 萬古黴素治療可以減少死亡率,但亦不能證明縱然使用亦無
: 法減少死亡率;因為其研究樣本數可能還太少,因此尚不得
: 作為不使用萬古黴素之理由。故據此足見聯合醫院與乙○○
: 所提出之該項實證醫學文獻並不具有可信性,自不得據以證
:
我認為這邊法官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被告所舉醫療文獻自己都說"亦不能證明
縱然使用亦無法減少死亡率",其實這份醫療文獻根本甚麼都沒說,只說都不能證明,
因此法官不採信應無問題
明如乙○○及時使用萬古黴素,許俊輝仍會致死。
: 況且過去臨床統計數字,僅得以作為評量未來一般狀況下應
: 採取何種醫療措施之參考,但不得適用於已發生死亡結果之
: 具體個案作為認定因果關係不存在之依據。具體個案因果關
: 係之認定,仍應根據現實發生事件歷程加以評價。從而乙○
: ○既未證明「縱使改用萬古黴素,但許俊輝仍將因其他原因
: 死亡」,則據此足證乙○○未及時確認檢驗報告,進而未據
: 以改用萬古黴素,與許俊輝之死亡結果間,確實有相當因果
: 關係,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乙○○所辯,
: 均不足採。
法官的意思是說因果關係的認定要在具體個案中認定,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因果關係的有無本來就要按具體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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