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整形師草菅人命」 張淳淳哭訴索賠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dasein79 (白蓮教教主)時間14年前 (2010/11/19 14:10)推噓14(14推 0噓 0→)留言14則, 13人參與討論串4/6 (看更多)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出現數10個腫瘤,張淳淳認為是診所讓她感染NTM非結核分枝桿菌,昨找邱群傑
就法律上而言,這位張女士的主張是比較脆弱的,因為她聲稱「診所業務
過失導致她感染NTM桿菌」,在民法上,賠償基礎是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成立的條件包括 過失+導致NTM菌感染+至她受損害。舉例來說,萬一不
是NTM感染,但可能是別的菌感染,民事法官秉持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必要
去幫妳調查是哪種細菌。民事庭不幫原告調查訴訟內容以外的事實。妳自己
限制越多,只會越不利。
刑事庭的話,檢察官就「應該」幫妳調查真相。但是,在高度專業化的社會,
檢察官又不是神,怎麼可能每樣事情通通都了解?勢必需要專業的鑑定。
在醫療糾紛上,就是靠醫事鑑定。但是不要忘記:「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
鑑定醫師不一定會偏向醫師這邊,鑑定醫師會偏向他認知上所熟悉的「理性
知識」與「情緒偏好」(個人恩怨那種機率不高,姑且不論)。
譬如說,如果內容是:「患者在胸部X光檢查中,突然AVM破裂,蜘蛛膜下出血
死亡。」--就醫師族群而言,大概不會有人認為CXR跟AVM破裂有關(這是
理性層面),鑑定醫師非常可能用很「確定」的語氣否定兩者的關連性。
但如果這個事件是發生在一個生意非常好的開業醫身上,而且該醫師的開業
術很好,把CXR稱為「超視頻電磁場交感作用經胸部不均衡吸收造影」,進行
一次要自費69000元,而且生意興隆,而該診所甚至在鄉間有包車,讓有意願
的民眾集體上來檢查--如果是這情況,妳的感受呢?
Chest X-Ray的原理當然是利用頻率高於可見光的電磁波穿透胸腔時,組織的
吸收能力不同,在底片上的造影來作用。所以那醫師把CXR稱之為「超視頻電
磁場交感作用經胸部不均衡吸收造影」是沒錯,但是這檢驗經過包裝,甚至
人工的口耳相傳與主動包車行為,卻可以變成自費69000的檢驗,而且大賺
其錢。在醫事鑑定醫師的觀感中,就不會太好,鑑定結果,用字遣詞也不會
如上例那麼「天經地義」。這對訴訟絕對是不利的。
如果記得「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樣樣都以人性為出發點,徹底貫徹
「人本主義」,就能夠明白:觀自在「法律層次」,司法是發現真相;
觀自在在「使用法律的人層次」,司法是「創造真相」;防禦者最重要的
工作,就是創造一個有利於自己的真相。如果要精確的講,那就是--
「創造一個讓法官產生一個有利於自己的心證」(在偵查庭階段是一樣的)
所以,這個訴訟當中,也許是因為這診所是財團經營的關係,上述原則
已經被使用:診所方強調「對方想入股」、「對方想代言出書」、「
對方不只一次進行整型手術,均合乎規定」,其實都是非常銳利的防衛武器:
診所方已經取得優勢位置。
而且由張女士的指控「導致NTM菌感染」,我很懷疑這是診所方故意引導
的結果。引導法不難,在談判時,先自行提出NTM菌就可以--
診所:我們對這結果感到非常遺憾。NTM菌感染相當常見,而且難以預防,
我們一切程序已經依照規定進行,沒有疏失。
看起來張女士的律師也很沒有經驗,標準方式應該是直接當作沒聽到NTM菌,
不要受到對方引導,自己縮小攻擊面。
我以前看我老爸的民事答辯狀,都只寫「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我說司法界
怎麼這麼沒知識,連請求權基礎也不寫,法律的書不是都寫「基於民法184條
第一項侵權行為,請求賠償若干。」嗎?我老爸被我嘲諷極了,才說:「
你怎麼知道這件事在法官眼裡,適用179不當得利,還是184侵權行為,
還是無因管理,還是契約行為?」,很多年之後,我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是啊!攻擊方何必自己縮小打擊範圍?反正訴訟又不會有抗藥性,就用
最廣效的抗生素嘛!
衍生出去,攻擊的時候,根本不要理會防守方的說法,有效率的跳針最好,
讓守方找不到攻擊點。守方就需要「示弱」或「露出破綻」,引導攻方的
攻擊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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