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整形師草菅人命」 張淳淳哭訴索賠
※ 引述《dasein79 (白蓮教教主)》之銘言:
: 如果記得「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樣樣都以人性為出發點,徹底貫徹
: 「人本主義」,就能夠明白:觀自在「法律層次」,司法是發現真相;
: 觀自在在「使用法律的人層次」,司法是「創造真相」;防禦者最重要的
: 工作,就是創造一個有利於自己的真相。如果要精確的講,那就是--
也許我要稍微粉刷一下了,否則我八成越來越被視為「暗黑XXX」的了。
事實上,從人本主義去思索如何創造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真相氛圍,從而
「協助」專業鑑定人員、檢察官、法官製造出有利於自己的「真相」。
這不是「暗黑」,這是英美法中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特徵,其精神更可謂
貫穿整個英美法。
我們先看看司法精神醫學中,有關於出庭作證精神科醫師交叉詰辯的教科書,
他們可是大剌剌的這樣定義整個英美法法庭:
精神科醫師以其專業性所做成的供詞,試圖說服陪審團與法官對於被告
「責任能力」的高低。
而後,由辯方律師對精神科醫師發問,針對精神科醫師自信不足,說服力不足
的地方,進行肯定式的詢問,以作為一種誘導,讓精神科醫師偏向被告方。
接著,由訟方律師對精神科醫師詰問,試圖引導精神科醫師自信心不足,證詞
偏於矛盾,讓其證據力在法官與大陪審團觀感中的說服力下降。
這教科書如果看在台灣醫學生(甚至法學低年級生),恐怕都認為這根本就在
「敎壞小孩」。
其實,在英美法當中,人性因素早就被承認且接受了,唯一達到公平的辦法,
是給雙方相同的武器,來個「巫師大對決」,所以陪審團的職責,就是當那
顆「腦」,讓雙方洗腦來洗腦去。英美法相信,真相會在彼此對決的狀態下,
被真正發現。歐陸法可就不同了,歐陸法的觀念,反而跟醫師所學比較像--
都相信有一種東西叫做「真相」,只要努力夠,運氣好,真相是有機會大白的。
英美法才不信這一套。他們相信的是:「攻擊與防守的均衡點,就是真相所在」
所以,上法庭,從表情、髮型、態度、反應姿勢、手勢都要注意的。更重要的,
就是掌握司法權的人內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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