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骨折婦開刀死亡 長庚判賠450萬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我的未來不是夢)時間14年前 (2011/10/21 03:54), 編輯推噓19(1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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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還在當住院醫師的時候 拿手術同意書給病人簽就是我們的工作 雖然VS已經說明過了 但我還是會再次向病人解釋手術的必要性 手術的方法 當然也包含了手術風險 我一定會告知最糟糕的狀況就是掛掉,但機率很低 我會用最簡單的比喻 就像坐飛機,最糟糕的狀況就是摔死,但機率很低 但我絕對不能保證你不會是衰小的那個 當個衰小的病人,人人有機會 不然就是告訴病人做任何事都有風險 誰說你今天出門能平平安安回家? 出門走在街上都有可能會被車撞,都有可能被招牌砸死 誰能保證你可以活著看到明天的太陽? 諸如此類的 有時候病人會問到麻醉風險, 我也一樣告知最衰就是植物人,不然就是掛點 再加一句,麻醉方面的問題不是我們的範圍,有任何疑問可以請教麻醉科醫師 我知道我已經努力告知風險了,但還是有可能會被告 現在知道了,原來還要錄音!! 哇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0.150

10/21 04:00, , 1F
花個錢 買個行車紀錄器放胸前口袋吧
10/21 04:00, 1F

10/21 08:36, , 2F
我們用的叫作行醫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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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9:18, , 3F
我覺得以後為了嚇病人走 該說對每一個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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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9:18, , 4F
只有死或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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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0:29, , 5F
戴個錄音筆吧?像警察執勤的時候怕遇到刁民也都會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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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0:38, , 6F
推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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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2:54, , 7F
錄音沒經過病人同意不就沒證據力嗎?還是得再一份錄音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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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2:56, , 8F
本人在內的不需要對方同意吧,錄自己的對話記得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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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3:21, , 9F
自己是對話的其中一方就是合法的證據,不會是毒樹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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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4:09, , 10F
推2F 行醫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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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4:34, , 11F
錄音不用病人同意啦 對話雙方一之是可以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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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4:35, , 12F
其實沒有盡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為何 目前還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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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4:36, , 13F
只能看遇到那個法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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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4:53, , 14F
總之在台灣就是千證萬證比不上法官的心證,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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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5:01, , 15F
之前還有法官直接推翻醫審會的報告 官威的極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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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09, , 16F
鑑定意見本來就不拘束法官哦 不管是不是醫療案件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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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11, , 17F
否則法官不就變成醫審會的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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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12, , 18F
但大部分的法官基於尊重專業還是會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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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21, , 19F
印象中那個法官是完全不採信鑑定報告,根本不尊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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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23, , 20F
看的我是一肚子火...\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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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59, , 21F
尊重也不一定有用啊,像這篇的法官就硬是找個小爭議點雞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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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7:00, , 22F
當令箭,行判誠意之實,完全沒有在意醫療本身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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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7:32, , 23F
話說聖潔的盧對醫界還滿友善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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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7:37, , 24F
本案爭點應該在這裡 http://tinyurl.com/3go4e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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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8:09, , 25F
感謝樓上分享,看了一段覺得裡面有些學者真是兩面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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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8:10, , 26F
甲說乙說都不完善,就自己發明一種綜合甲乙什麼都沒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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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8:11, , 27F
唉~鬼島阿,只有且戰且走,平常多燒香拜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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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8:45, , 28F
intern的時候都被護士叫去解釋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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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4, , 29F
判決字號為 100年度醫上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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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5, , 30F
裡面說progress note不能證明醫師有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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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6, , 31F
個人認為 本案告知義務之舉證責任仍應在於病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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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7, , 32F
醫師依醫師法有製作病歷之義務 因過失而未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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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8, , 33F
民事訴訟法第282之1條 學說上認為可適用於過失證明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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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9, , 34F
違反時 法院得認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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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49, , 35F
告知義務到底要做到怎樣? 法界有沒有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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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50, , 36F
如果沒有還縱容恐龍法官亂判, 才是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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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52, , 37F
判決書上另載 告知說明義務,以實質上已說明為必要,若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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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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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認已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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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53, , 40F
反正就是要講到聽懂為止啦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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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54, , 41F
我只能說這是個不可能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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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0:01, , 42F
樓上講的內容, 新聞反覆出現, 現在已經沒有人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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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0:02, , 43F
不說明了, 但就是有恐龍法官, 你說明一個小時, 只要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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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0:03, , 44F
一句"醫生講的我都聽不懂", 就可以判醫師未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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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14, , 45F
這個判決就是病人"說"沒說明/沒說清楚,醫院又沒有錄音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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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15, , 46F
影可以證明有說,法官就主觀當家屬是鐵證,醫師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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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判決也很怪,並非醫療疏失,頂多是告知上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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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這個小問題把病患中風的責任都認定是醫師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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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學說支持樓上看法 http://tinyurl.com/3cr4k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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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27, , 50F
我是覺得內容不太一樣,那篇裡確實有評估上的疏失,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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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手術本身高度相關的併發症,這次目前無明顯疏失,家屬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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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沒有說明保守治療跟中風風險(因果關係沒那麼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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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同啦 我是指有教授支持「告知義務」不能當成「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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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而用來判定醫療行為有無過失這個見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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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咬得更詭異,講白一點就是沒有錄音錄影,所以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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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34, , 56F
當沒說明,同意書跟醫院說法都不足信,家屬說了就是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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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35, , 57F
這就是客觀舉證責任的意義啊 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時 負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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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之一方敗訴 訴訟法上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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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37, , 59F
我知道醫療屬於特殊專業,所以法院會要求醫師要負責舉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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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自己無過失,這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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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事件跟醫療專業無關,單純是簽下文件後雙方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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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告知義務」之舉證責任在病人身上 請看我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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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個人認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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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45, , 64F
法條引用是民事訴訟法第344第1項第5款文書提出義務+第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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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條過失證明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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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47, , 66F
當時是否有加以說明,無涉醫療專業,這個也要被告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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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49, , 67F
因為就這則看來,法官根本是把舉證責任丟在醫院頭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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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病人)負舉證責任 被告(醫生)有文書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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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官的看法我也不認同 但是縱然是被告(病人)負舉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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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52, , 70F
除非全程錄音錄影,不然法官要的沒有醫院提得出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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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52, , 71F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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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53, , 72F
任 法官仍可能因病歷沒寫完整而認為病人說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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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55, , 73F
沒錯 在醫院誰有那個美國時間解釋到病人完全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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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1:55, , 74F
更別提還要錄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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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3:18, , 75F
有些狀況根本沒辦法解釋到完全懂 花了幾個小時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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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3:19, , 76F
等家屬都懂了 已經過了黃金治療期 真的對病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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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0:08, , 77F
推樓上,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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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1:47, , 78F
本來就要錄了 本人在內的談話錄音是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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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1:48, , 79F
更何況你是主講人 不能錄自己講的話誰能錄?
10/22 21:48, 79F
文章代碼(AID): #1Ee7nc_D (medstudent)
文章代碼(AID): #1Ee7nc_D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