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社論-最高法院值得喝采的一項重大決議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貓龍又叫龍貓)時間14年前 (2012/01/30 11:08),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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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由被告轉為檢察官??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180 最高法院農曆新年前舉行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 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這是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 司法史乘的決議,應給予喝采! 最高法院的決議指出,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 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 責任。 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 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 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決議做成之後,檢方傳出批評的聲音,認為最高法院只知被告的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 成為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檢方的反應,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卻是十足不知檢討 的表現,有這種錯誤觀念的檢察官,都應該重新給予教育。 檢察官為追訴犯罪,是最最無法接受無罪推定的一群法律人,因一旦他們都採取推定無罪 的態度,恐怕無法起訴任何一位被告。但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可不能不服從 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法官都是推定有罪,那就是要被告負舉證責任說自己無罪;一旦檢察官說你有罪,不 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都是罪犯;豈能不是警察國家?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不足,還要法 官接力調查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那又何必需要檢察官(這正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常不覺得 需要到庭辯論的心理原因)? 既有檢察官,竟還需要法官續為調查,那直接由檢察官判決有罪,豈不更能保護被害人權 益?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真正保護到被害人,法院只憑大概判決是罪犯的人,很可能是 認錯了的兇手。 但是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並不能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只有經由法官假設無罪,促使檢 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才能確保繩之以法的是真正的罪犯,也才能真正還給受害人公平正義 。 檢察官雖無法為無罪推定,但須認識到法官是會為無罪推定,才會認真搜集被告有罪的證 據,說服法官,確認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官若是推定有罪,檢察官當然不會(也不必 )盡責舉證責任,法官其實也不會認真調查證據才判決有罪,無辜而受罰的事就會不斷發 生,不但對無辜的人不公平,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 所以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根本就是同義語,不保障人 權,不但得不到公共利益,而且違反公共利益。推定無罪、保障人權的法院,絕不會違背 公共利益,而是在實踐公共利益!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已嫌遲緩,但是正確無誤! 最高法院做成決議後,有兩位擔任公職的法律人發表了支持與不支持的不同意見。 當年在立法院中基於相同理念推動修法,現在任職於監察院的李復甸委員,為文給予最高 法院極大的肯定。而律師出身,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羅瑩雪女士,卻採取質疑的態度。 或許不必以為政務委員是在代為表達法務部或行政院的立場;法務部做為總統提出國家人 權報告的幕僚單位,如果還要繼續為檢察官錯誤的本位主義張目,就有些令人遺憾了! 行政院對於最高法院本於總統推動兩公約、落實兩公約人權政策而做成的重大決議,如果 竟要透過政務委員表達抵制的態度,對於司法、對於總統其實都是重大的政策冒犯。 馬總統初膺連任,司法改革是四年執政的弱項,最高法院此項重要決議,則是難得一見的 司法改革佳作。如果行政院或法務部忙不迭地要表示反對,司法改革的旗幟還樹不樹得起 來?國家人權報告要怎麼寫? 主題:觀點 標籤: 兩公約司法改革法律 張貼者: 王顥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134.204 ※ 編輯: MaoLong 來自: 122.125.134.204 (01/30 11:17)

01/30 18:09, , 1F
就文章內容看起來好像是最高法院認為舉證責任應回歸檢方
01/30 18:09, 1F

01/30 18:10, , 2F
但最近似乎沒有更多相關的消息,不知道是否有高人願意發
01/30 18:10, 2F

01/30 18:10, , 3F
表一些看法@@...如果真是這樣那醫糾也許可以少很多
01/30 18:10, 3F

01/30 21:06, , 4F
醫事糾紛訴訟舉證責任還是在被告(醫療人員)
01/30 21:06, 4F

01/30 22:30, , 5F
小弟閱讀此文,最高法院似乎是針對針對刑事訴訟法??
01/30 22:30, 5F

01/31 00:09, , 6F
醫師不用自己舉證了...因為要檢方舉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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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2:57, , 7F
這篇和醫師舉證責任毫無關係 無罪推定是一般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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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2:58, , 8F
的法理 舉證責任的倒置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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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2:59, , 9F
我目前在當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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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18, , 10F
原來如此,可是目前訴訟不是都以刑逼民嗎?換句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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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19, , 11F
目前醫糾不是都是上刑事法庭為主嗎?這樣還是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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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19, , 12F
嗎? 抱歉我不是很懂法律,懇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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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27, , 13F
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請參考刑事訴訟法最後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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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1:28, , 14F
刑事和民事會相互影響的 細節難以一時說清楚
02/02 21:28, 14F

02/02 22:36, , 15F
可以麻煩您撥冗在板上回個文開示一下嗎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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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36, , 16F
因為醫學生們通常對法律都不甚了解,但我想這部分的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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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37, , 17F
很重要的。若有像您這樣的懂法律的人幫我們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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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2:37, , 18F
未來想推動修法也比較有個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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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9Wct-Q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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