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啥!住院醫師連續工時 最多32小時
: → adsldns:可是堅持不付 醫院如果不給離職證明 要退公會不會有問題 04/22 22:07
: → adsldns:嗎 之後要執登到新的醫院不會有問題嗎?? 04/22 22:08
google了一下
桃園縣衛生局的說法
http://www.tychb.gov.tw/100/guest/index-1.asp?Parser=33,10,246,,,,,171,,,3
請問醫事人員若離職,院方不肯給離職證明,請問要如何辦理異動?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詢問「醫事人員若離職,院方不肯給離職證明,請問要如何辦理異動?」乙事,
本局處理說明如下:
按醫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
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醫事人員依其相關醫事人員法規定辦理)、中華民國刑法
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依行政院
衛生署82年11月4日衛署醫字第8267016號函釋略以「…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原發執業
執照機構若經查明確無執業之事實,自得准予註銷執業登記…」若您無法取得院方不肯
給離職證明,可至本局填具離職證明切結書暨提出異動申請,俾本局依上開規定辦理。
屏東縣的切結書
http://category.www.gov.tw/Forms/Files/376530303I/376530303I-51Z-001-forms.doc
護理人員版的函釋
http://www.nurse.org.tw/Forum/ShowArticle.aspx?forumid=3&threadid=530
依據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來函(衛署照字第1012863244號)
如護理人員與其服務之醫療機構發生糾紛,致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書者,其於申請執業
執照註銷登記時,得以其出具之切結書 (應敘明離職日期)辦理執業執照之註銷登記事宜。
所以,即使甲方不還執照,仍是可以至公會及衛生局簽立切結辦理前執照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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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46.240 (04/2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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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3:1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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