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給hwain大大的道歉信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humanescort (人間處處有溫情~~)時間10年前 (2015/07/31 02:10)推噓7(7推 0噓 13→)留言20則, 7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這次事件很慶幸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沒有鬧上法院
對醫生而言,無論是告人或被告
已經為病人分身乏術的情況下,還要抽空跑法院
無論成敗其實都已經沒有所謂的贏家了...
這件事我沒有特別站在哪一方
純粹想提供一些資料給大家參考
希望能減少將來可能跑法院的機會
寧可把時間留下來care病人或休息...
在103年1月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已修法通過
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無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而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則只有拘役
所以在興訟風氣盛行的台灣
匿名網路漫罵已經算是實質上除罪化了
詳細內容可以看最後附的資料
不過上述的意思是匿名網路漫罵的訴訟發生後
檢察官無權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故無權向ptt管理人員查詢當事人的ip和真實身份
就算要查,ptt管理員也可以以保護站內id使用者隱私之名拒絕提供!
但是,如果ptt管理者願意配合檢查,提供使用者的資料,犧牲使用者的隱私
這種情況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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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79712192215132
呂秋遠
August 4, 2014 ·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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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38279800.A.C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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