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師公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已刪文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小楊)時間10年前 (2016/04/11 09:49),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EatMyG56 (吃我雞56)》之銘言: : 法律上有賦予醫師公會什麼權力或義務嗎? 你問了一個他們法律界自己都搞不定的問題 簡單節錄2014年大法官724號解釋蘇永欽協同意見書供參考 三、職業團體法制不可以始終公不成私不就 我國人民團體法制的嚴重落伍,和多數人對其落伍的沒 有感覺,其實正說明我國仍未擺脫千年沈積的儒家父權主義 文化,一個真正成熟的市民社會也還有待形成。主要的證明 就是具有基本法或基準法地位的人民團體法,它的前身就是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公布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 組織法」,一個完全基於訓政理念,以該法為教育民眾結社 的工具,面對一盤散沙,在宗族和國家之間並無自由結社的 古老社會,這樣一個不分自由和強制性社團、一體對待的法 制,以當時背景,絕對不能說有何重大謬誤。但到了民主化 的前夕,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的「動員戡亂 時期人民團體法」,仍然維持這樣的結構,已經沒有抓準民 主改革的大方向,到了民主化完成後,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 十七日修正公布的人民團體法依然故我,就只能說是抱殘守 缺,犯了嚴重的時代錯誤了。 ... ... 本件解釋理由書最後對主管機關的諭知:「雖強制會員 入會,但並未普遍賦予公權力,相關法規對其又採較強之管 理,主管機關宜考量當前社會變遷,於立法政策上審慎調整 各種職業團體應有之功能及相應配合之管理強度,建立適當 之法制規範。」講得更白一點,就是要釐清各人民團體的基 本定位,從其憲法基礎測定立法管制的空間,然後才能考量 我國現實社會條件,因應社會變遷,作最符合各種職業團體 最佳利益的調整,徹底擺脫目前這樣「公不成,私不就」, 不論從公法團體或私法團體的角度來看,都有不小憲法瑕疵 的窘境。 現行法制到底有多混亂?形式上有公法人地位的只有 農田水利會,但就其餘職業團體管制的實際程度來比較,或 高或低並不一致,未明定有法人地位的各種專門職業團體, 其強制程度和所具公權力反而最高,工商團體依法當然為 「法人」,但不清楚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強制性最低,且無 任何公權力。即使如此,究其實際受管制的程度而言,學界 的定性就高度分歧,僅以曾經或目前參與憲法解釋工作而曾 就此發表意見者而言,主張工商團體應為公法人者有管歐、 黃越欽、城仲模、廖義男、陳新民等大法官,主張應為私法 人者則有施啟揚前院長及姚瑞光、吳庚、陳敏等大法官,另 洪遜欣大法官認為兼具公法人與私法人的混合性質,但法院 實務則向來認為法既未明認其為公法人,且未賦予任何公權 力,應該只有私法人的地位,手邊查得者如基隆地院 89 年 度易字 343 號刑事判決(商業團體)、台北地院 97 年度簡上 字 2 號民事判決(臺灣省商業會)及台北高行 98 年度訴字 第 418 號行政事件判決(商業團體),另外針對醫師公會, 也可參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347 號民事判決,沒有一 件採公法人說。 如果你直接END,那答案就是"一團混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25.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60339397.A.CB5.html

04/11 11:45, , 1F
看不懂 QAQ
04/11 11:45, 1F

04/11 19:52, , 2F
法律語言 總之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04/11 19:52, 2F
文章代碼(AID): #1N2mB5or (medstudent)
文章代碼(AID): #1N2mB5or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