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電子簽章的法律責任討論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nothing)時間9年前 (2016/12/06 10:35), 編輯推噓6(6012)
留言1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目前各大醫院幾乎都使用電子病歷和電子簽章了 但是大家也都知道 因為R不夠 所以都是NP, PA在跟team 協助查房 開order等 目前有些醫院 NP要上電腦開order時用的是VS的帳號 開完order後 最終都要經過V的電子簽章 才算完成病歷 不過有時候NP會跟好幾個V 所以她有各個V的帳號 所以有時會用錯帳號開立order 譬如 VS A的病人的醫囑用成 VS B的帳號去開 (尤其會發生在值班時) 最後VS B要電子簽章時發現根本不是他下的醫囑也不是他的病人 這時候就非常麻煩 因為醫囑已經執行 也不能DC 要去資訊室申請變更等等 不過有時要簽章的order太多 根本不會想一筆一筆去看是不是自己的 一口氣全簽了..... 有某醫院對此種情形 最後高層開會決議 如果簽章當下的主治沒提出哪幾筆order不是自己開立的卻電簽下去的話 那幾筆order就當作是簽章那個V的了 !! 由那個電簽的V對order負責 -------------------------------------------------------------- 以法律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這個醫院的決議是有問題的 基本上這是誤簽的問題 但是如果真有糾紛的話 不管民刑事責任 要追究的對象應該是實質的行為人 這很像政府的公文最後都是蓋首長(如市長)的章 但都會寫分層負責一樣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253.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80991742.A.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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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被誤用的話就下班前改密碼,上班時再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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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54, , 2F
萬一沒值班時要下order再電話告訴當班NP隱藏版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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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下次換個隱藏版密碼...法理上來說當然應該是實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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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指導人對order負責,但如何舉證是關鍵,更麻煩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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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簽章系統不提供"該筆拒簽"功能,以後每次簽章時都還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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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57, , 6F
出來,每次都要略過那些不該自己要簽的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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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58, , 7F
對病人有利的order基本上沒爭議,就怕遇到出醫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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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59, , 8F
誰是行為人不是醫院說了算,法官有事後復原事實與審查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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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事實重建後可能發生案外案,就像邱小妹案的業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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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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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親力親為,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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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2:09, , 12F
法院也是有書記官的,檢察官手下也有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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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闆"的印章也都在秘書手上由秘書來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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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8:32, , 14F
本來就有問題啊,整天盯底下人不如自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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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8:33, , 15F
全部丟給np開就要有踢到鐵板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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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8:43, , 16F
財團cost down多請np,必然會出現都np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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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8:43, , 17F
系統性的問題,但責任卻要醫師自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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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1:02, , 18F
請資訊室開發簽核功能,送到VS手機看過再送出如何?
12/06 21:02, 18F
文章代碼(AID): #1OHYF-MO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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