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公開致歉文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leona12 (leona12)時間6年前 (2018/04/07 21:58)推噓63(63推 0噓 32→)留言95則, 48人參與討論串67/71 (看更多)
※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昨天晚上加班回文,內容寫的有些簡略
趁今日中午加班吃飯有空時,再為更清楚的說明
原回文內容維持,今日僅為補充說明
: 哈囉~各位醫師大大好
: 所以說,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是很重要的喔><
: 在社會上走跳,千萬不能只有醫術好啊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1.並不需要指名道姓喔,只要你講話的內容足夠具體化到特定人,就會成立。
本案不論依醫師或護理師所述,都看不出有侮辱特定人之犯意,
劉醫師只是針對放管的前置作業都沒做好就被叫去放尿管
針對『此事』覺得很不高興,而在走廊上辱罵,言語雖不文雅,
但客觀上可看出並非基於侮辱特定人之犯意所為之言論
此由該護理師臉書上表示『本人隨後走回檢傷站。劉醫師走至小OR時發現護
理人員尚未將尿管備好,隨後走至急救車處丟手套,大罵『FUCK!』『操你
媽!』便走回PGY討論室。』等語,亦可明證連護理師都知悉劉醫師
是針對上開事件不滿所為之粗俗言論,而非針對特定人所為之言論
本案劉醫師既然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2.有沒有在現場不重要,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以在醫
: 院罵人大概99%算公然,除非你們關在小房間啦。
: 院罵人大概99%算公然,除非你們關在小房間啦。
:
是公然,但沒有侮辱的犯意,公然並不是本案的爭點
應補充說明者為
依該護理師臉書內容所載
『本人隨後走回檢傷站。劉醫師走至小OR時發現護理人員尚未將尿管備好,
隨後走至急救車處丟手套,大罵『FUCK!』『操你媽!』便走回PGY討論室。』等語
如果急救車是放在小OR裡面,而小OR裡面只有病患跟劉醫師,
因一個密閉空間內只有2個人,這樣不算公然,但若有第3人在場,就會有公然的問題
先前回答認為有公然,是因為本人以為急救車是放置在走廊旁邊,
但若急救車放在小OR裡面,則以上開人數區分有無公然的要件
不過承前所述,劉醫師既無侮辱人的犯意,則縱然是公然辱罵上開言語
至多僅係其個人修養的問題,但仍與刑法公然侮辱罪無涉
: 3.其實拘役最多才60天而已,
除非有累犯前科,拘役最多判到59天,我相信你應該沒當過法官也不是律師所以才會說
拘役最多判到60天
先退一萬步言之,本案檢察官可能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竟
: 然不給你緩起訴(到底誰會為這種鳥案子讓同事蒞庭?)
機率最大的不是緩起訴,而是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沒有任何人到庭,就直接判決了
可易科罰金,
但個人依照現有的網路資料以及自己的法律確信,認為本件應該無罪
: 我想你放心啦~醫生幹幾年誰身上沒案底的~放寬心吧
其實我不知道大家講的案底是什麼?
因為你們所講的前科,除了法官檢察官以及警察以外,其他人都看不到也查不到
如果前科講的是良民證,放心吧,拿的到
: 阿對惹~
: 阿對惹~
: 「如果」某帳號真的是某護理師大大的
: 那涉及的是誹謗和醫師法的罰鍰,雖然上PTT發文不算是執行醫師職務,
不是醫師法的刑責
: 範圍,但還是有行政罰鍰的問題喔><
: 大概是3~15萬元吧
: 然後誹謗也比公然侮辱貴很多喔~
: 何況在PTT發文屬於加重誹謗,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很可怕der
: 希望大家要發言謹慎啊
至於使用他人帳號,暗指醫師沒有醫德,罔顧病患權益在看旅遊網頁,
又是另ㄧ個論述了,請原諒我加班寫判決無法詳細回答
我只能說,幸好大家有備份,哈哈哈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23109490.A.D47.html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23109490.A.D47.html
推
04/07 21:59,
6年前
, 1F
04/07 21:59, 1F
推
04/07 22:00,
6年前
, 2F
04/07 22:00, 2F
推
04/07 22:00,
6年前
, 3F
04/07 22:00, 3F
→
04/07 22:00,
6年前
, 4F
04/07 22:00, 4F
→
04/07 22:00,
6年前
, 5F
04/07 22:00, 5F
→
04/07 22:00,
6年前
, 6F
04/07 22:00, 6F
→
04/07 22:00,
6年前
, 7F
04/07 22:00, 7F
推
04/07 22:05,
6年前
, 8F
04/07 22:05, 8F
推
04/07 22:05,
6年前
, 9F
04/07 22:05, 9F
推
04/07 22:05,
6年前
, 10F
04/07 22:05, 10F
推
04/07 22:05,
6年前
, 11F
04/07 22:05, 11F
推
04/07 22:07,
6年前
, 12F
04/07 22:07, 12F
→
04/07 22:07,
6年前
, 13F
04/07 22:07, 13F
推
04/07 22:08,
6年前
, 14F
04/07 22:08, 14F
→
04/07 22:08,
6年前
, 15F
04/07 22:08, 15F
推
04/07 22:09,
6年前
, 16F
04/07 22:09, 16F
推
04/07 22:10,
6年前
, 17F
04/07 22:10, 17F
推
04/07 22:12,
6年前
, 18F
04/07 22:12, 18F
推
04/07 22:14,
6年前
, 19F
04/07 22:14, 19F
推
04/07 22:14,
6年前
, 20F
04/07 22:14, 20F
推
04/07 22:18,
6年前
, 21F
04/07 22:18, 21F
推
04/07 22:19,
6年前
, 22F
04/07 22:19, 22F
推
04/07 22:19,
6年前
, 23F
04/07 22:19, 23F
推
04/07 22:22,
6年前
, 24F
04/07 22:22, 24F
推
04/07 22:24,
6年前
, 25F
04/07 22:24, 25F
推
04/07 22:28,
6年前
, 26F
04/07 22:28, 26F
推
04/07 22:28,
6年前
, 27F
04/07 22:28, 27F
推
04/07 22:29,
6年前
, 28F
04/07 22:29, 28F
推
04/07 22:30,
6年前
, 29F
04/07 22:30, 29F
推
04/07 22:31,
6年前
, 30F
04/07 22:31, 30F
推
04/07 22:31,
6年前
, 31F
04/07 22:31, 31F
推
04/07 22:33,
6年前
, 32F
04/07 22:33, 32F
推
04/07 22:33,
6年前
, 33F
04/07 22:33, 33F
推
04/07 22:37,
6年前
, 34F
04/07 22:37, 34F
推
04/07 22:37,
6年前
, 35F
04/07 22:37, 35F
推
04/07 22:40,
6年前
, 36F
04/07 22:40, 36F
推
04/07 22:40,
6年前
, 37F
04/07 22:40, 37F
推
04/07 22:42,
6年前
, 38F
04/07 22:42, 38F
推
04/07 22:44,
6年前
, 39F
04/07 22:44, 39F
還有 21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
04/08 00:56,
6年前
, 61F
04/08 00:56, 61F
→
04/08 00:56,
6年前
, 62F
04/08 00:56, 62F
→
04/08 00:56,
6年前
, 63F
04/08 00:56, 63F
→
04/08 00:56,
6年前
, 64F
04/08 00:56, 64F
→
04/08 00:56,
6年前
, 65F
04/08 00:56, 65F
推
04/08 00:58,
6年前
, 66F
04/08 00:58, 66F
推
04/08 00:58,
6年前
, 67F
04/08 00:58, 67F
→
04/08 00:58,
6年前
, 68F
04/08 00:58, 68F
→
04/08 00:58,
6年前
, 69F
04/08 00:58, 69F
→
, , 70F
這會有一個問題,例如我簽切結書,並要求你先寫一張撤回告訴狀給我,但撤回告訴狀上面沒有壓日期。
之後,你果然不按照切結書的約定,違約提告我刑事,
我就將我原本持有你寫的「撤回告訴狀」寄到地檢署,檢察官收到以後,若你抗辯這張告訴狀是提告前先寫好的,經檢察官調查屬實,則還是很有可能按照告訴不得事先拋棄的法理,認為這張撤回告訴狀不生效力。
這是我目前的想法,最高法院有沒有其他最新或我不知道的見解,可能明天進辦公室要再查一下。
以我目前辦案有八年的經驗,還沒看過這種案子。可能第一線的地檢署檢察官遇到這種情形會比較多。
基本上對還沒提起刑事告訴案件,「私人間」簽立的切結書,在我看來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當然,切結書還是可以多加若違反提告應賠償懲罰金違約金若干的約定,以此方式達到讓對方不敢違約的效力。
但,也不是說在還沒有提告前,都沒有辦法以和解的方式讓對方將來都不能提起刑事告訴。請參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以及相關程序條文,雙方是可以在提起任何訴訟前,申請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書經送法院核定
後,雙方都不能提出任何民事、刑事訴訟
(原本打的字被排版吃掉)
推
04/08 01:12,
6年前
, 71F
04/08 01:12, 71F
→
, , 72F
→
, , 73F
※ 編輯: leona12 (117.19.17.126), 04/08/2018 01:27:17
網絡判決書只有姓名無年籍資料難以判別同名同姓
另網路判決書年分久一點的查不到、不起訴處分書網絡查不到
緩起訴處分書查不到、性侵害判決基本上不公開
一般而言,雇主要求應徵者提供的無刑事前科證明就是
俗稱的良民證,而並不是一有前科就無法拿到良民證。請參考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編輯: leona12 (117.19.17.126), 04/08/2018 01:33:42
推
04/08 01:28,
6年前
, 74F
04/08 01:28, 74F
推
04/08 01:30,
6年前
, 75F
04/08 01:30, 75F
推
04/08 01:31,
6年前
, 76F
04/08 01:31, 76F
推
04/08 01:31,
6年前
, 77F
04/08 01:31, 77F
→
04/08 01:31,
6年前
, 78F
04/08 01:31, 78F
→
04/08 01:31,
6年前
, 79F
04/08 01:31, 79F
※ 編輯: leona12 (117.19.17.126), 04/08/2018 01:37:19
推
04/08 01:36,
6年前
, 80F
04/08 01:36, 80F
推
04/08 01:37,
6年前
, 81F
04/08 01:37, 81F
→
04/08 01:37,
6年前
, 82F
04/08 01:37, 82F
→
04/08 01:37,
6年前
, 83F
04/08 01:37, 83F
→
04/08 01:37,
6年前
, 84F
04/08 01:37, 84F
剛剛回的有的字被吃掉,所以重新修過一些,讓你閱讀不順不好意思
你這提議倒不失為一個方法,雙方同意即可。檢察官樂見其成,一收案就可以結一件案子。(當然還是可以參考去鄉鎮市公所調解,調成也不用提告再撤告了)
※ 編輯: leona12 (117.19.17.126), 04/08/2018 01:42:24
推
04/08 01:38,
6年前
, 85F
04/08 01:38, 85F
→
04/08 01:38,
6年前
, 86F
04/08 01:38, 86F
推
04/08 01:45,
6年前
, 87F
04/08 01:45, 87F
→
04/08 01:58,
6年前
, 88F
04/08 01:58, 88F
推
04/08 03:00,
6年前
, 89F
04/08 03:00, 89F
推
04/08 04:05,
6年前
, 90F
04/08 04:05, 90F
推
04/08 11:15,
6年前
, 91F
04/08 11:15, 91F
※ 編輯: leona12 (117.56.51.37), 04/08/2018 13:08:40
→
04/08 22:04,
6年前
, 92F
04/08 22:04, 92F
→
04/09 01:53,
6年前
, 93F
04/09 01:53, 93F
→
04/09 01:53,
6年前
, 94F
04/09 01:53, 94F
→
04/09 01:53,
6年前
, 95F
04/09 01:53, 9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edstud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