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承認大陸學歷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illusion07 (Gush)時間17年前 (2008/03/19 22:35)推噓5(5推 0噓 5→)留言10則, 7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個人覺得現在討論大陸學歷的問題
一直聚焦在證照考試跟就業上 忘了相關的資格規定
先看考選部網站上的藥師考試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藥學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
藥學生實習教育是否符合要求就是一個問題
在來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在台工作本來就有限制
更何況現行法律上對大陸人士又是特殊處理
對外國人的規定在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對大陸人的卻是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http://0rz.tw/f00uk
在民國95年07月19日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1條
(節錄一部份 全文請看上面網址)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
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
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
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
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
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
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這個條文雖然限制工作時間 但是其中第四項的部份值得注意
"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
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這個敘述的解釋 需要靠公會的力量來維護台灣藥師的權利
小弟雖有藥師資格 但是不曾執業
認知和現實狀況若有些出入 思慮不周處敬請指正
也請對法律規定更暸解的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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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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