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藥物廣告是否違法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VITAS627 (RETURN HOME)時間16年前 (2009/07/08 12:43)推噓0(0推 0噓 9→)留言9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ogo (勾勾小饅頭)》之銘言:
: 想請問在「自家藥局」門前擺放LED
: 24小時播送 藥物廣告字樣 (ex.減肥三天見效、重振雄風藥效立見..etc)
: 這樣算是藥物廣告的一種嗎? 還是一定要報章雜誌媒體等才算?
: 請問這種宣傳方式是否違法?
: (印象中法規好像有規定不能鼓勵民眾買藥等銷售..)
: 感謝^^
依藥事法
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
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藥品零售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依法規嚴格來說,藥局並不等於藥商
只有藥品零售業務符合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若將藥局視為藥商
則原文行為違反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違反65,66條罰鍰皆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
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
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由此可知,藥局無須請領藥商許可執照(也無藥物許可證),當然不符合藥物廣告規定
不管怎麼說
如果相關單位真要認真稽查
罰個二十萬是免不了的
不管依哪條法規都不能阻卻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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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痛不癢的,怎麼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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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經洨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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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TAS627 來自: 123.204.222.82 (07/08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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