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關於災區藥師義工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chenal (chenal)時間16年前 (2009/08/13 05:35)推噓2(2推 0噓 11→)留言13則, 5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推文太亂了,我回文好了
<<藥師法第11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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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一處有前提的部份是沒說錯的,有"登記領照執業"=>也就是執業登記
就是如果你辦了執業登記,執業處所就以一處為限,你就只能在這個處所執業
有執業登記,又易地調劑,是違反第十一條,所以罰三~十五萬
如果沒辦理執業登記,的確是沒有易地調劑的問題,
因為你根本沒有"固定"的執業處所,但是違反藥師法第七條
<<藥師法第7條>>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執照,始得執業。
違反第七條只罰二千~一萬,是罰你沒辦執業登記,算是個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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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沒有合法的易地調劑的
義診這個部份,如果有跟衛生局報備的話,衛生局會就"情"=>"理"=>"法"來考量
不會特別拿法規出來刁難你或罰你
但如果單就法源的部份,我是沒看到藥師可以合法易地(調劑)執業的法源
執業的解釋請翻到98.03.05以前的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所稱藥師執業,
係指藥師自行或在公私立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業務而言。
所以執業是和你做的事情有關,跟領不領錢沒關係
<<藥師法第15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以上就是十五條第一項的第一至八款所規定的業務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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