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診所內附設藥局
※ 引述《whosechoice (choice)》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姊們~
: 在診所內附設的藥局,
: 是否一定要印處方箋讓藥師調劑呢?
: 若是診所是使用電子病歷,
: 處方箋可以直接在電腦上看,
: 這可以取代紙本的嘛?
: 使用電子病歷就可以不用處方箋調劑,有這種事嘛?
: 若處方已黏貼在病歷上,是否可以不用留藥局的處方箋呢?
: 還是"處方"不等於"處方箋"?
: 還請有經驗的學長姊多指教^^a謝謝~
以下是我的見解,有疑義可以討論
依照藥事法六十二
本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所規定之處方箋、單據、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藥師法第十八條
調劑後處方箋保存三年。
在保存方面,須盡到保管責任,所以電子病例,你必須確保電腦都不會有問題
紙本如果被水淹,火燒,至少都還可以報備
那如何定義"處方箋"
好像沒有法條規定他必須以什麼方式呈現
所以才會有百家爭鳴,什麼格式都有的情況
(你想用圓的,剪成心型,做成卡片都OK,便條紙也可以)
只有規定上面一定要出現哪些東西
包括;病患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量......."醫師署名或蓋章"
問題在於電子簽章是否等同醫師簽章,
這點在法律上不知道定義如何(有人想挑戰看看嗎?)
而且如果醫師蓋章是認可的
那藥師的蓋章呢,電子病例無法讓你蓋章
(如果診所只有一個藥師,且是負責人,那就看時間負責還好說,如果兩個以上呢)
而且還增加了非藥事人員調劑的空間(印章要自行保管,電子病例就不行)
處方疑義的註記也是辦不到的
還有,病人有權利選擇醫療處所領藥,
所以不印處方箋,被告一個侵犯自由就掛點了
(好像不是這樣用,不過道理類似,正確法律術語不會說)
另外是實務上的一些問題
電子病例是傳給健保局
然後來稽查的單位有各縣市衛生局,健保局,FDA管管局
雖然看似上下層或類似單位,但都各自為政
如果他們對法令見解不同,你就一直被刁難啊
這增加自己的困擾而已
而且來稽查,你是有權拒絕他的部分要求
(因為他們並無"執行力",只能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例如沒掛識別證表明身分不給稽查,不讓他進到調劑室,不讓他們接觸電腦,藥品....
他要什麼你給什麼,合理的要求就配合,
不合理的要求你可以要求他們出示公文或法令,答不出來不給稽查
鐵門拉下來打烊不給稽查
(這也是之前很多出事的診所藥局到最後還能全身而退的原因,證據不足,查無此事)
可是你用電子病例不印處方,他來查處方,你就要帶他進調劑室看電腦
這叫做引狼入室,自找麻煩
以上
結論:電子病歷只能取代紙本病歷,不等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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