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診所內附設藥局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強心劑)時間13年前 (2012/11/28 14:25),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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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osechoice (choice)》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姊們~ : 在診所內附設的藥局, : 是否一定要印處方箋讓藥師調劑呢? : 若是診所是使用電子病歷, : 處方箋可以直接在電腦上看, : 這可以取代紙本的嘛? : 使用電子病歷就可以不用處方箋調劑,有這種事嘛? : 若處方已黏貼在病歷上,是否可以不用留藥局的處方箋呢? : 還是"處方"不等於"處方箋"? : 還請有經驗的學長姊多指教^^a謝謝~ 以下是我的見解,有疑義可以討論 依照藥事法六十二 本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所規定之處方箋、單據、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藥師法第十八條 調劑後處方箋保存三年。 在保存方面,須盡到保管責任,所以電子病例,你必須確保電腦都不會有問題 紙本如果被水淹,火燒,至少都還可以報備 那如何定義"處方箋" 好像沒有法條規定他必須以什麼方式呈現 所以才會有百家爭鳴,什麼格式都有的情況 (你想用圓的,剪成心型,做成卡片都OK,便條紙也可以) 只有規定上面一定要出現哪些東西 包括;病患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量......."醫師署名或蓋章" 問題在於電子簽章是否等同醫師簽章, 這點在法律上不知道定義如何(有人想挑戰看看嗎?) 而且如果醫師蓋章是認可的 那藥師的蓋章呢,電子病例無法讓你蓋章 (如果診所只有一個藥師,且是負責人,那就看時間負責還好說,如果兩個以上呢) 而且還增加了非藥事人員調劑的空間(印章要自行保管,電子病例就不行) 處方疑義的註記也是辦不到的 還有,病人有權利選擇醫療處所領藥, 所以不印處方箋,被告一個侵犯自由就掛點了 (好像不是這樣用,不過道理類似,正確法律術語不會說) 另外是實務上的一些問題 電子病例是傳給健保局 然後來稽查的單位有各縣市衛生局,健保局,FDA管管局 雖然看似上下層或類似單位,但都各自為政 如果他們對法令見解不同,你就一直被刁難啊 這增加自己的困擾而已 而且來稽查,你是有權拒絕他的部分要求 (因為他們並無"執行力",只能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例如沒掛識別證表明身分不給稽查,不讓他進到調劑室,不讓他們接觸電腦,藥品.... 他要什麼你給什麼,合理的要求就配合, 不合理的要求你可以要求他們出示公文或法令,答不出來不給稽查 鐵門拉下來打烊不給稽查 (這也是之前很多出事的診所藥局到最後還能全身而退的原因,證據不足,查無此事) 可是你用電子病例不印處方,他來查處方,你就要帶他進調劑室看電腦 這叫做引狼入室,自找麻煩 以上 結論:電子病歷只能取代紙本病歷,不等同處方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86.44 ※ 編輯: Digitoxin 來自: 118.168.86.44 (11/28 14:37) ※ 編輯: Digitoxin 來自: 118.168.86.44 (11/28 14:40)

11/28 15:38, , 1F
GOOD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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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39, , 2F
push
11/28 17:39, 2F

11/30 01:09, , 3F
電子病歷很多小診所沒做的另一個原因 就是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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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處方量少的藥局原因也類似 電子化跟上傳成本高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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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不太對,健保局對電子化的一系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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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藥局衝擊大,對診所其實衝擊不大,那成本對醫生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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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4:12, , 7F
一個月多看3-4個就有了,對藥局要多接30-50張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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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正原因在老醫師對電腦不熟,對電子系統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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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4:14, , 9F
對健保局沒有信心,even對於不能修病歷混水摸魚這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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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6, , 10F
但是可"署名"就不用玩電子簽章XD.就算診所內部印的處方
12/01 12:26, 10F

12/01 12:27, , 11F
也都是印名字,沒看過有醫師簽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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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29, , 12F
似乎一般作業流程都是稽查覆核的時候才補章,違規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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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jQvUu4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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