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第 711 號出爐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dondothat (bass手找團啦,幹)時間12年前 (2013/08/01 00:23)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 1人參與討論串3/10 (看更多)
※ 引述《goodbye ("挫折"常是難以啟齒的)》之銘言:
: 別那麼悲觀拉~
: 反正好位子我們早就卡好了
: 新來的學弟妹就碰用氣吧
: 如果遇到不好的 那只能怪你自己當初我們在說藥師飽和的時候還傻傻的進來
: 反正都知道藥師薪水會跌了........
: 1.配套法令還沒出來先不用悲觀
: 2.別去人家FB罵 那樣他會很爽(至少別人罵我我會很爽啦!幹贏了!哈哈)
: 3.現在支援還是算違法 現在去檢舉她的藥局還是能夠讓他被罰
: 4.之後出現診所欺負藥師的問題還是有辦法解決
: 去秘密社團或是請公會設置一個 給我們"建議"的窗口
: 5.未來的趨勢健保必定會越來越窮酸 自費是唯一的出路 跟牙科一樣
: 6.有沒有什麼好玩的?例如抵制去支持這項法案的老闆開的藥局之類的
: 我想看他哀哀叫~ 不好意思其實我想我的個性很像這對夫妻
: 我想看好戲 你們可以演給我看嗎?
: 7.未來藥師如果走自費的路線 很多東西真的要有公定價才可以
: 8.對醫院有利 因為一堆笨蛋不敢離開爛醫院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那下面這些條文怎麼辦呢?
會一併修改嗎?
藥師法
第 20 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
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藥事法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
務之處所。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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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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