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第 711 號出爐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alvany (精彩的溫網決賽)時間12年前 (2013/08/05 00:55)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9/10 (看更多)
※ 引述《yduiy (奶茶)》之銘言:
: 之前召開憲法法庭審理關於《藥師法》第11條是否違憲的大法官解釋在今天出爐了,字號
: 是釋字第711號,以下是解釋文:
: 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 解釋文: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
: 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
: 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
: 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
: 力。
: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
: 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
: 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如果不以一處為限,市場藥師的需求,會迅速飽和,飽和後的待遇也會往下降
任何一個行業都一樣,相關的法令都足以影響其興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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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63.199
※ 編輯: alvany 來自: 123.193.163.199 (08/05 00:5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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