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第 711 號出爐 ~~ 草案版本
不知道未來藥師有沒有辦法主導修法的內容
如果同時設置以下兩點
1.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但規定 每個藥局或是診所(一個服務單位
)都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
且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 診所或藥局(即一個服務單位)的負責藥師
2.有支援他處的藥師,從事藥事服務量的藥事調劑費應以八十張為限
且只可於一處申報(即主要的工作單位)<支援處是不可申報藥師調劑費的除非
負責藥師出國或是住院須提出證明>----此舉是為了貫徹原先法條的精神,防止租牌的歪風
而設,且若兩邊都可計算,衛生單會難以查核以及計算
若同時加上以上兩點 應該可以將傷害減低到最少 甚至是零吧??
如果我們藥師有能力照自己的意思修法的話....
當然~現實是真的有辦法改成這樣嗎??
一直有看到有人說"其實薪資是自己的,只要不妥協就好了"
我看了覺得很好笑 覺得這樣的想法真是天真 單純
如果 你不妥協 但你能保證其他人不會為了多賺點錢 賤賣專業嗎
到時薪資一定是會被壓低的
到時妳為了要有口飯吃 最後也只能妥協了
所以千萬千萬一定要有好的配套措施出來 不能再坐以待斃了
期望 藥師能夠走出這困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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