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口罩相關補助、獎勵金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forensicmedi (forensic)時間3年前 (2020/11/14 17:09)推噓4(4推 0噓 29→)留言33則, 7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非常感謝各位回覆(鞠躬
昨天藥局名義上負責人已向實際負責人提出口罩之相關補助、津貼及獎金等發放
今天,實際負責人也向藥局助理說,以下統整藥局實際概況、要求及實際負責人的說法:
OO藥局實際概況:
林O宏醫師所開設,址設OO縣OO鎮OOO路OOO號OO藥局,係充作OOO診所(址設OO縣OO鎮OOO路OOO號)之門前藥局,同時和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聘用藥劑師作為藥局「名義上」負責人及調劑師,並藉藥劑師名開設相關帳戶,以利收支款項及費用等。而其所向衛福部申請之費用及相關補助、津貼及獎金等,和其他各類收支等,皆全由林O宏醫師管理。
要求:
1. 公開上祐藥局自政府發給相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等金額明細。
2. 依法分配自政府發給相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等金額予上祐藥局工作人員。
3. 公開上祐藥局自政府發給相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等金額之運用之明細。
實際負責人林O宏醫師的回覆:
1. 補貼每家健保特約藥局配銷實名制口罩之分裝作業金額
(衛授食字第1091200480號、衛授食字第1091200875號)
林O宏醫師以雇用藥局助理之目的就「單」只為負責口罩實名制作業,該助理之薪水皆由向衛福部申請口罩之相關補助、津貼及獎金等支付。是以衛福部補貼每家健保特約藥局配銷實名制口罩之分裝作業金額,係為藥局助理之薪水。
但,事實上,藥局助理所負之業務並非只有口罩實名制作業,而是藥局所有行政業務,該薪水支出本該由林O宏醫師支付,而非衛福部。口罩實名制作業之相關補助、津貼及獎金等旨在給予防疫人員之「額外」補助及獎勵其辛勞,而非作為本因由雇主支付薪水之一部,況且從事口罩實名制作業並非藥局助理一人,該款項怎能作為藥局助理之薪水全部?
實際負責人沒有接續回應,而轉移話題。
2. 2020年3月19日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補助、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特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衛部醫字第1091661682號函頒)。本要點第四條第8-3款明文:「衛生所及藥局: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給予獎勵費用:(1)二十天至五十天,五千元。(2)五十一天至七十五天,一萬元。(3)七十六天至一百天,二萬元。(4)逾一百天,三萬元。
實際負責人林O宏醫師先表示這部分獎助金發放應該由負責人負責發放。
但該藥局藥師只是名義上之負責人,林O宏醫師為實際負責人,以名義上負責人開設之銀行帳戶、印章、支票等皆由實際負責人林O宏醫師管理,請問藥局名義上負責人如何發放獎勵金?
林O宏醫師繼續轉移話題許久......,之後才說這部分會依法發放18000元。
我不知道其他藥局的相關補助、獎助金等發放的情況如何?無法確定該款項之運用標的為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發給相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予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治、醫療、照護工作者,以及受該傳染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及其員工,其發給目的或在慰勉、獎勵執行相關工作成效,或在協助產業等降低損失及使其復甦(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法理由參照)來看,該款項之標的為:1.
該傳染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及其員工(人);2.協助產業等降低損失及使其復甦(產業)。按上述,自政府領取之補貼標的非得作為個人利益之使用,亦不得移做為如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參照)。故在要求第三點提出公開該款項運用之明細,以要求實際負責人林O宏醫師說明該款項之運用。
相關法規及行政函釋已說明相關義務與權利,我認為作為防疫人員之一部,應有權利知道該款項之運用及獲得該款項之一部。
同上述,我不知道其他藥局的相關補助、獎助金等發放的情況如何?希望大家不吝嗇分享。
謝謝
※ 引述《forensicmedi (forensic)》之銘言:
: 各位午安~
: 想請問一下各藥局是否拿到政府發放的補助金或是獎勵金
: 從7月申請到現在也快4個月了
: 不知道沒有地域差 好像有藥局已經拿到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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