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遇到這樣的事情,是我的錯,還是房東太強硬??
我的文章很長,但是我主要想要問的問題只有兩個:
第一、已經簽約一個多月,可以要求房東重新擬定合約嗎?(因為他寫的不完整)
第二、或是說,這份不完整的合約,可以不算數嗎?因為我很想搬家走人...
----內文----
我在今年7/12號因工作關係在台北租了一間房子,
三房兩廳 一間套房 兩間雅房(其中有一間是和室房)
我在7/12號晚上去看房子,因為我13號就得要回台南,
說真的是有點小趕,而且當天晚上看了整體房子感覺也不錯
而且跟房東溝通後,他也願意便宜我們一千元,
從15000降到14000,雖然沒有任何的家具
(只有一台冷氣機,沒有床、櫃子、桌子、洗衣機或是脫水機或冰箱)
不過覺得沒差,當下就決定,租了!
當天晚上房東就說要簽合約,我也付了7000元的訂金給他
我們是希望能夠從18號開始算房租,
(因為我隔天要回台南,收行李處理一些事情,18號才搬上來)
但是房東堅持要從15號開始算起,好吧...只差那幾天
就算了。
後來我們搬進來後,我開始打掃家裡,
才陸陸續續發現很多小問題
比如說
房子裡面還有上一個房客留下來的垃圾(一堆書報雜誌電腦主機啥的)
還有原本放在廚房的大餐桌,其實已經裂成兩半了....
餐桌後面還有一大堆木板...(壞掉的三層櫃吧)
我房間裡的浴室窗戶有一個很圓的大洞 直徑差不多15公分吧
(我有問房東能不能幫我處理一下,因為這樣我洗澡時很沒安全感
房東說這是房子原本的設計,不能幫我處理,我實在不懂哪個設
計師會這樣設計,把窗戶挖一個大洞說這是通風用的...而且他
明明就是抽油煙機排氣孔的洞,我家以前也有...)
很多很多瑣碎的小問題,我不知道該怎麼說...
可能我家裡以前租屋給人的時候
都幫對方打理的很好,所有的家具全部包辦,連燈壞了,
我爸也會去幫她們換燈泡,租屋前還會先粉刷過,全部打掃清理過才給人
當下,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這些,該是我自己負責的嗎??
後來我有主動跟房東談,房東原本是說要我們自己清理掉這些垃圾
說因為當初簽約的時候,也沒有提過這些問題,
上一個房客都不會這麼囉唆,現在遇到我們就很麻煩,一堆問題!
之後房東應該是在百般不願意中,幫我們處理好在簽約時答應過我們的事情
還有一些19號我打掃時反應給他的問題
包括加裝和室門的鎖,
冷氣機漏水的問題,
套房浴室蓮蓬頭被拔掉,再加回去
客廳的窗戶壞掉關不起來....
等他全部弄好後,我才給了他第一個月的房租,但是在這中間,
我已經住在裡面了,好幾次,我回到家都覺得很尷尬
因為我房間晾著內衣褲,可是很明顯的房東來過.......
因為他在我桌上留了字條,說東西修好了,叫我去付房租。
我覺得有點小不被尊重,好歹我也是個女孩子...
你就算要修東西...怎麼不通知我一聲,或是跟我約我在家的時間來...
這樣真的很...尷尬....
之後 我室友說要房東來把那些書報雜誌主機木板拿走
也希望把壞掉的大理石桌丟掉,不想要在家裡放那麼多垃圾
房東說,那個不是她們的東西,是上一個房客留下來的
叫我們自己處理,不然就叫上個房客來搬走!
那天在電話中,我們跟房東有很大的不愉快,之後覺得算了,認栽了
找時間自己處理吧,沒想到沒多久,那些書報雜誌跟主機不見了0.0
我自己也沒發現到,完全不知道房東幾時自己開門進來搬走
整個傻眼!!
衝突最大的是前天,因為這棟房子什麼都沒有,我們要洗衣服很不方便
用手擰也擰不乾,地方小買洗衣機也不知道放哪,
所以我們決定買脫水機,就放在整棟房子唯一磁磚地板的廚房裡
(因為怕把它的木頭地板弄壞掉)
廚房裡原本放了一台"出米機",因為我們不確定這是誰的,
所以先打了電話去詢問房東,是否可以丟掉,因為我們用不到,
也沒有地方放,結果房東回答我們說不可以丟!
因為這台是她們的東西。
我好聲好氣的說:那...我們搬去你家給你好嗎?因為我們需要用到脫水機,
可是沒有地方放,那個地方是唯一可以放脫水機,又不會弄壞你地板的地方。
房東卻回答我說: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沒地方放!?那你就不要買阿!!弄壞地板你也是要賠償阿!!
我聽到真的覺得超妙的,怎麼有這種人!!
我又說,那我搬回去給你不能嗎?
房東就說:你搬給我,我家也沒地方放阿!
我說:那我可以請資源回收車回收掉嗎?
房東說:東西好好的為什麼要回收掉!就放在那個地方阿!
奇怪你是老番顛嗎!!我明明跟你說我需要用那個地方,
你既然不要這台廢物,那你為什麼要把廢物放在我家!!
莫名奇妙莫名奇妙莫名奇妙莫名奇妙莫名奇妙莫名奇妙!!
之後我真的講不下去了,就掛掉電話。
我搞不懂現在到底是不是我理虧?
因為其實房租契約寫的很潦草,房東雖然說只有租空屋子給我們
不含任何家具,但是他也有復了一台冷氣機給我們,
重點是:契約上出租的明細沒有寫哪些家具,一個都沒有@_@
只是根據房租契約中有一條,毀壞房子內的設備又要賠償,
房東現在堅持說那台出米機是原本房子的設計,所以不能搬走也不能丟掉!
可是我實在不相信,有房子是這樣設計的嗎?
因為我覺得那個很像是後來買的設備,他很輕,隨便搬就走
而且我覺得房東實在太會虎爛,最好是窗子挖一個洞叫做設計...
檢直是污辱了設計這兩個字...
我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如果我把東西丟掉的話,他會扣我的押金嗎?
我有28000元是押金在他的手上
還是我應該要請他把契約重新擬定??
如果這份契約不算數的話,我可不可以拿回我的押金,搬離開這裡??
我很謝謝把我文章看完的人,也很想知道大家的感覺,
到底是我太超過,還是房東太會虎爛?你們覺得呢?
希望有人能夠給我點意見,因為我真的覺得好煩,
明天又要繳房租,面對房東的差勁態度,我真的很想走人不租了...
可是現在契約上簽的是我的名字
又很怕到時候出事情....
要先謝謝能夠給我意見的人了,謝謝你們看完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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