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提早簽約 須再多收錢 算合理的嗎?
現在住的地方 簽約是到十月底左右
不過不想再住這邊(距離學校太遠 = =||)
所以最近也再去找房子
也遇到蠻客氣的房東
今天也終於和房東簽約
不過距離我搬過去那邊住 大概還有一個月左右
房東的立場 他說這一個月的時間 如果算機會成本
是不是我應該再酌量付給他一筆錢 (不是押金或是保證金)
他說的機會成本大概是指 這將近一個月的時間
雖然契約簽了 可是房間卻閒置再那
意思是他必須要再等一個月才有房租的收入
關於這點 我真的不知道合不合理
通常大家都是簽完約 過幾天就立刻搬進去的嗎?
麻煩版友解答一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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