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客因故未住解約,可以沒收押金兩個月嗎?
沒想到很好的房東卻也會發生這種情形...
先說明一下,我是租屋的房客
因為舊的租約95/1/15~96/1/14,所以上個月(12月)我就開始找房子了
看了不少房子後,看中意一間樓中樓的套房
當時是95/12/15,房東原本希望我當下就開始承租
但因為租約的緣故總是希望重疊期越短越好,所以我希望能一月後再開始承租
在跟房東談的結果後,他人也很不錯的答應我讓我96/1/15開始起租
問題出在當時我決定要租這個房子時
房東有找附近的鎖行老闆當第三公證人
(而我一時腦殘,沒想過訂金跟押金不同的問題,反正賭定要租就沒差了)
要求我95/12/17帶兩萬塊押金(月租一萬)於第三公證人住處簽約
在第三公證人慫恿的情況之下
他與房東堅持先簽約繳兩個月押金後就契約成立了
結果這星期一(96/1/8),因為公司轉調我到台南去上班(現在新竹)
96/2/1就要下去
當時我的想法就是馬上打電話給舊房東延租半個月到一月底
在另一方面,新租的這個房子理所當然就不可能去住了
當下我覺得對新房東很抱歉,也知道我這樣理虧
所以心裡想說我賠個一個月房租一萬塊算是賠償
應該是合理的答案,畢竟到今天為止(1/10)我都還沒有把東西搬過去
也沒動過他那裡的東西
但是當時我1/8打去給房東後他給我的答案是兩萬塊全部要沒收
理由是一萬塊貼補他12/17~1/15我起租前的損失
另一萬塊是他說現在他到過年前都很難租出去
所以損失要我負,也就是一毛都不退給我
我跟他求了好久,他還是很堅持不會一分錢
我的問題是,我因為工作緣故不得以片面違約
我也很有誠意想要付一個月當作賠償
起租日是他自己願意1/15起租的,但現在卻因為這樣要我賠
再來是後面的損失也要我賠,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法條有規定這樣的情形應該怎樣賠償才合理?
房東沒收我兩個月的押金(不是訂金喔因為契約上寫押金兩個月而不是訂金)
是合理的嗎?
我只想要一個公道,因為職務調動就損失兩萬
對我來說真的很傷.....
我打電話給他他怎樣都不肯談,說明了他不會退我錢
所以無法跟他協商,除非我有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連我說那我幫他找房客在1/15前來頂行不行?
他說那還得他滿意的房客才行
我實在很無力
之前感覺很好講話的房東怎麼收錢了就變臉了
雖然我知道他也是維護自己的權力,但這樣的損失
是我都還沒住進去錢就飛了,實在很難接受...
所以想說來問看看有沒有人遇過這種情形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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