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問題!契約成立與否?!
之前崔媽媽的律師和我說,契約成立至少三項即可,租金租期標地物
可是...這次我們碰到一個房東
在我們簽約之前,這個房間已經有人簽約了,且房東未告知
不過我們當時只有付訂金,不過現場也簽了合約
訂金未另外寫收據,只有在契約書第一頁寫6/14付訂金4000元(約從7/1開始)
請問此合約是否成立?
我會如此問是因為...拿到的答案都很兩極化
因為也有人說,只付訂金,房東根本不可能簽合約
就算簽了,之後也都未住,也未繳房租及押租金,合約根本不成立
(這句話是...?!還是他的意思是說,合約有生效,但是後來失效?!)
所以其實是有毀約的行為嚕?!
還有...如果拿崔媽媽那句話來講...
簽約的時候一定要有付租金嗎?還是意思是說,只要合約內有寫租金多少即可?
如果是簽約的時候只付訂金,就不算契約成立?!
我可能問了一些笨問題...但還是希望有心人可以幫我解答...
我真的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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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不過此事件已經解決了,請大家不用擔心>"<
也要請大家租房子以後小心~
雖然我們不知道房東怎麼和之前的同學談,變成我們去的時候房租2300(本來4500)
結果我們後來不住,房東也只是現場打了電話給之前的同學
跟他說我們的情況,請那位同學另外再找人,然後把我們的訂金退還給我們
不過訂金扣了500。但據我們所知,房東其實沒有和前面的同學解約。
這樣的情況...房東是不是也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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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是很單純的有很大的問題而上線問...也懇請回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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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04:21, , 1F
06/29 04:2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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