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沒打契約已預繳可請房東退錢嗎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yumemi25)時間18年前 (2007/08/17 19:38),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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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qiao21 (iqiao)》之銘言: : 當初因為要工作所以在中壢找了房子 : 月租5000押金6000 : 房東是堅持不打契約但只給收據的人 : 住進來之後發現房東很不老實 : 例如當初說有附衣櫃..住進來發現衣櫃抽屜壞掉請他換新的時候 : 他又兇我說沒看過這麻多問題的房客 : 那衣櫃根本不是他的 : 現在我打算要退租..我想說我都繳半年了 : 我還很好心的跟他說我盡量找找看房客頂這間房間 : 他自己也有找房客..昨天有來看 : (昨天房客來看到衣櫃壞掉..他還說..那沒壞只是鬆掉 : 那個衣櫃的抽屜是中間夾層整個斷掉根本就無法使用 : 真的很不老實...加上昨天來看房間的剛好是朋友的朋友 : 這樣的房東要我幫她找房客我真的很為難) :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在法律上我是不是能夠要求房東退我錢? : 我記得一般合約不是都說如果要提早解約通常都是扣一個月房租嗎? : 我目前還有四個月房租加上押金共26000 : 如果真的不行我可以要求他退我21000嗎? :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喔^^謝謝~~~ 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 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 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 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2 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 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40.150

08/17 21:43, , 1F
不是盡說風涼話.旦真的就4條法條就能使原PO合理的解約嗎?
08/17 21:43, 1F

08/17 21:44, , 2F
原PO是屬民450條的第一頂有定期限者.你看不出來嗎?
08/17 21:44, 2F

08/17 21:46, , 3F
口頭約定的期限一樣有效力存在.而非無效.原PO也一次付了
08/17 21:46, 3F

08/17 21:46, , 4F
6個月表示原PO和房東間最少存在6個月的租約期.而非不定期
08/17 21:46, 4F

08/17 21:47, , 5F
式的租約.這樣解釋你了解嗎?還是這4條法條你有別的解釋呢
08/17 21:47, 5F

08/17 21:53, , 6F
別再說口頭約定了,不切實際,對方不認你能怎樣?經驗談
08/17 21:53, 6F

08/18 13:48, , 7F
一樓的你自己去查清楚 什麼叫做不定期契約 自己不懂別
08/18 13:48, 7F

08/18 13:50, , 8F
誤導別人
08/18 13:50, 8F
文章代碼(AID): #16nOYX21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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