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沒打契約已預繳可請房東退錢嗎
※ 引述《iqiao21 (iqiao)》之銘言:
: 當初因為要工作所以在中壢找了房子
: 月租5000押金6000
: 房東是堅持不打契約但只給收據的人
: 住進來之後發現房東很不老實
: 例如當初說有附衣櫃..住進來發現衣櫃抽屜壞掉請他換新的時候
: 他又兇我說沒看過這麻多問題的房客
: 那衣櫃根本不是他的
: 現在我打算要退租..我想說我都繳半年了
: 我還很好心的跟他說我盡量找找看房客頂這間房間
: 他自己也有找房客..昨天有來看
: (昨天房客來看到衣櫃壞掉..他還說..那沒壞只是鬆掉
: 那個衣櫃的抽屜是中間夾層整個斷掉根本就無法使用
: 真的很不老實...加上昨天來看房間的剛好是朋友的朋友
: 這樣的房東要我幫她找房客我真的很為難)
: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在法律上我是不是能夠要求房東退我錢?
: 我記得一般合約不是都說如果要提早解約通常都是扣一個月房租嗎?
: 我目前還有四個月房租加上押金共26000
: 如果真的不行我可以要求他退我21000嗎?
: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喔^^謝謝~~~
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
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
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
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2 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
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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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2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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