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約的問題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謐竹)時間18年前 (2007/09/07 10:22),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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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目前的租處已租了兩年 以前簽的契約都是: 如果未住到期滿就要搬遷 只要一個月前告知 但如今房東拿來新的一年契約 卻改成: 如果未住到期滿就要搬遷 不但要一個月前告知 且要罰一個月的租金 房東很堅持現在制式契約都是這樣 但我由於經濟因素可能無法在此住滿一年 所以很不想簽這個租約 所以目前一直僵持著 我找到民國92~93、93~94兩份書局賣的制式契約 九二到九三年的契約並未提及 九三到九四年的契約有這一條 列在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下 (我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又 目前我去年所簽的契約只到八月底為止 那目前這段空窗期該以何種條件為準? 如有板友願意回答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09/07 11:24, , 1F
跟房東商量看看,可不可以不要這一條,若沒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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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25, , 2F
就把你的情形告知,看你大約會住到何時,就跟房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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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26, , 3F
你大概只會住到幾月,跟他簽約到那時候看他要不要,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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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1:27, , 4F
他知道你何時要離開也比較好找下一個房客。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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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05, , 5F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指雙方同意在特殊情形下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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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07, , 6F
其實契約中的所有項目都是雙方同意下簽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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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08, , 7F
只是像你這種未住滿租期需另有罰的情況屬特殊情況
09/07 20:08, 7F

09/07 20:10, , 8F
所以需要在契約中另行明定,意思就是說你的房東還滿CARE
09/07 20:10, 8F

09/07 20:12, , 9F
這點的,你可以找房東談談看,但成功機會.....
09/07 20:12, 9F
文章代碼(AID): #16uBNCSV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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